黑龙江佳木斯,一名辅警发现某车的车牌有问题,准备将车主带回交警队处罚,结果车主塞
黑龙江佳木斯,一名辅警发现某车的车牌有问题,准备将车主带回交警队处罚,结果车主塞了800块钱给辅警,要辅警放他一马。事发后,公安机关以辅警敲诈勒索,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决定,辅警不服,起诉到法院。
男子张某是一名辅警,工资虽然不是很高,但工作挺忙的,经常要配合交警在路上查车、查酒驾,以及处理各种事务。或许是在这一行干久了,张某的眼睛练得很尖,司机有没有酒驾,他一眼就能看出。
事发这天,张某在执勤时,看到一辆小车有问题,于是将其拦下,对该车进行检查。这一次,张某不是怀疑司机酒驾,而是发现该车的车牌有伪造、变造的嫌疑。
法律规定,辅警只能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不能单独执行职务,由于当时执勤的人,只有张某和另一名辅警,他们没办法执法,于是坐上司机王某的车,要求他开到交警大队接受处理。
随后张某告诉王某,如果他车牌是伪造变造的,按照法律规定,交警队会对他作出15天的行政拘留,并处2000-5000元的罚款,
王某一听到要被拘留,还要罚几千块钱,顿时紧张起来,他一边向张某解释说,这车不是他的,他只是临时借用一下,带家人去医院看病,一边向张某求情,希望张某高抬贵手,放他一马。
当时,王某是社会人,他知道空口白话,张某肯定不会心动,所以他从口袋里掏出一沓钱,塞到张某手上,让张某一定要收下。张某瞥了一眼,一共有800块钱,他觉得这个“小王”懂事,于是放了小王。
可张某并不知道,小王并不像看上去那么“懂事”,因为事发后,小王向交警大队举报了张某,称张某敲诈勒索了他800块钱。
交警大队收到举报,非常重视,第一时间进行核实,发现确有此事后,和张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并把张某移交分局,让分局对其进行处罚。
紧接着,公安分局以张某敲诈勒索王某为由,对其作出了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决定。
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张某不服公安分局的处罚决定,他认为他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于是一纸诉状,将公安分局告上法庭,诉请法院撤销公安分局的处罚决定。
那么,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呢?
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张某收了王某800块钱,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没有争议,但双方对张某有没有对王某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对王某实行敲诈勒索有争议。
分局一方认为,张某对王某说,交警队会对他行政拘留15天,并处2000-5000元的罚款,是在恫吓、威胁王某,但张某认为,他这只是在向张某宣讲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采纳了分局一方的主张,认为张某对王某说的话,是在恫吓、威胁王某,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二审败诉后,张某依旧不服,他坚持认为他的行为不属于敲诈勒索,并向高院申请再审。
高院认为,王某交给张某800块钱,并不是因为张某宣讲法律后,内心产生了恐惧,而是为了逃避处罚的行贿行为。换而言之,高院认为张某收王某800块钱是受贿,不是敲诈勒索。
最后,高院以一审法院、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决定撤销对张某的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撤销一二审法院的判决。
有网友提出,张某虽然不算敲诈勒索,但他受贿了,也应该处罚啊。
话虽没错,但一码归一码,按照法律规定,敲诈勒索金额没有达到较大标准的,应该予以治安处罚,而受贿金额没有达到较大标准的,不能予以治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