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喝酒惹的祸!河南汝州,一男子邀请弟弟参加儿子的订婚宴,席间众人一同饮酒。席后

沛山评生 2025-09-13 22:24:11

又是喝酒惹的祸!河南汝州,一男子邀请弟弟参加儿子的订婚宴,席间众人一同饮酒。席后,弟弟醉酒,又因突发疾病成了植物人。弟弟家属将男子及其亲家等多主体告上法院,索赔634000余元,法院这样判了。(信源:裁判文书网、汝州市人民法院) 事情是这样的。2023年3月20日中午,王甲受哥哥王乙邀请,参加侄子王丙与准侄媳妇何某的订婚宴席。 席间,共有15人参加,男方4人,女方包括何某及其父母在内共11人。 宴席中,王甲参与了敬酒与被敬酒。 宴席结束时,王丙开车送王甲回家,到王甲家楼下时,王甲因醉酒昏睡,无法自行上楼。 王丙联系王甲之妻,二人商量后决定让王甲在车上睡一会,等酒醒了再说。 到下午六点左右,王甲一直未醒,王丙便将他送往当地医院救治。 经诊断,王甲身体患有多种严重疾病。 后经鉴定,王甲颅脑损伤后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已构成一级残疾。 王甲的家属认为,王甲是因和哥哥王乙等人参加订婚宴饮酒才住院的。 王乙、王丙等人作为饮酒的组织者、召集者及参与者,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注意义务,所以应对王甲的损失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于是,他们将包括王乙及其亲家等多主体告上法院,索赔各项费用合计634000余元。 对此,王丙、王乙应诉反驳: 1、因王乙曾受王甲邀请参加其儿子的订婚宴,所以礼尚往来邀请王甲参加此次订婚宴,并无不当。 在婚宴中,并未强制或劝说王甲大量饮酒:酒宴共2瓶白酒,六七人饮用,饮酒过程无过量劝酒行为。 2、订婚宴结束后,王乙安排王丙送王甲回家。 到他家楼下后,便打电话给王甲的妻子。王甲的妻子下楼看了一眼就上班去了。 考虑到王甲家住六楼,且体重达一百七八十斤,无法让他自行或被搀扶上楼。 这才让王甲在车内醒酒,还全程陪护,期间未发现异常。 王甲的妻子发现异常后,王乙立刻将他送医。 综上,他们已尽到合理安全范围内的注意义务。 3、 因本案,王丙与何某的婚事搁置,他们自身也是受害者。 4、王甲本身患有糖尿病、高血压、缺血缺氧性脑病等基础疾病,与他如今的状况脱不了干系。 5、事发后,已通过微信、支付宝、现金等方式,向王甲家属支付医疗费、外购药费等共计74906.8元。 那么,发生了这样的事情,法院会如何评判此事呢? 1、王乙一方是否担责,需综合判断。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王乙一方是否要对王甲家属赔偿,要着重审查他们对王甲的状况是否有过错,以及是否尽到共饮人的提醒、劝阻、通知、扶助、照顾、护送、救助等附随义务。 本案中,王甲受王乙邀请参加王丙的订婚宴,王乙在宴席中和宴席后对王甲负有规劝、照顾、护送的安全注意义务,但王乙在宴席中未对王甲进行必要的规劝、照顾,导致王甲饮酒过度,存在一定过错。 王丙在宴席后的护送中发现王甲有异常症状,却未及时送医抢救治疗,也明显存在过错。 所以,王乙、王丙均要对王甲的状况负责。 2、经司法鉴定认定,王甲的缺血缺氧性脑病后遗症与当日饮酒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饮酒与自身疾病的参与度为同等作用(各占50%)。 也就是说,王乙和王丙只需承担饮酒这部分的责任。 经法院综合审理,王乙、王丙承担王甲饮酒60%的责任,而何某一方无任何过错,无须担责。 1、王甲家属因王甲住院治疗实际支付费用231524.15元。 关于饮酒行为的部分应为115762.08元(一半),王乙、王丙承担60%的责任应为69457.25元。 事发后王乙、王丙已支付71086元,超过了应承担的数额,所以对这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经院方综合计算,王甲受伤产生的包括残疾赔偿金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1342907.9元。 按照上述计算方法,王乙、王丙需承担其中30%的责任,即需向王甲家属支付402872.37元。 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酌定30000元。 虽然王甲一方赢了官司,但亲情已失,这场纠纷里,没有真正的赢家。 当然,本案也引人深思,订婚宴本是见证新人良缘、亲友欢聚祝福的温馨场合,共饮庆祝无可厚非,但要量力而行。 如果当时王甲在明知自己身体患有疾病的情况下,能少饮、不饮,或以茶代酒,亦或是王乙一方能及时规劝,或许结果不会如此。 对此,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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