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东清远,一起因未拴绳宠物狗引发的冲突近日引发广泛关注。59岁的潘大爷因被狗

精致的老汉 2025-09-11 09:55:51

在广东清远,一起因未拴绳宠物狗引发的冲突近日引发广泛关注。59 岁的潘大爷因被狗追赶过,留下心理阴影,从此购买了一根伸缩棍用于防身。一次外出散步时,一只未拴绳的狗突然冲向他,潘大爷出于自卫,用伸缩棍将狗敲死。狗主人虞某对此不满,报警后警方认定大爷不存在过错,不予处罚。虞某不服,将警方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维持警方的不予处罚决定。 据了解,潘大爷此前散步时曾被未拴绳的狗追赶,心有余悸的他在网上购买了伸缩棍,以备不时之需。事发当晚,潘大爷与老伴在小区门口散步,一只未拴绳的狗突然跑到他身边。出于恐惧和自我保护,潘大爷迅速拿出伸缩棍,将狗当场敲死。狗主人虞某见状,与潘大爷发生激烈争吵。虞某认为,潘大爷是故意打死自己的狗,而潘大爷则辩称,他只是因为害怕,想用伸缩棍驱赶狗,不小心将其打死。 争执不下后,虞某选择报警,指控潘大爷携带管制器具、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展开调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32 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将面临相应处罚;第 49 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也需承担法律责任。然而,警方经过勘查后认定,涉案的伸缩棍不属于管制器具。案发时,虞某的宠物狗突然横穿马路,快速冲向潘大爷夫妇。结合现场环境,包括狗未拴绳、未戴嘴套,双方与狗的距离、反应时间以及光线条件等因素,无法认定潘大爷具有损毁财物的主观故意。因此,警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潘大爷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对于这一结果,虞某难以接受。由于这只狗已养了 12 年,虞某与它建立了深厚感情。虞某一纸诉状将警方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撤销警方的不予处罚决定,并责令警方对潘大爷重新作出处罚。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警方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当,依法驳回了虞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虞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虞某提出多项主张,试图证明潘大爷是故意打死其宠物狗。虞某称,潘大爷关于因害怕狗而挥舞棍棒驱赶的供述,与视频、音频资料及日常生活经验不符,不应采信;警方未收集到潘大爷怕狗的证据,也无证据表明当时狗有扑咬行为,且潘大爷并非误杀狗;虽然狗当时未佩戴牵引绳或嘴套,但从监控视频看,狗只是在潘大爷附近,并无主动攻击或异常行为;虞某还提交了邻居的视频资料,声称能证实潘大爷有故意打狗的习惯;此外,虞某指出,潘大爷提前网购伸缩铁棍,长期携带铁棍散步且有打狗经验,是故意等待狗进入击打范围将其打死,而自己的狗 12 年来从未伤害过人类。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定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95 条第 2 项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依法不予处罚或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应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在本案中,警方受理案件后,积极履行职责,对当事人及证人进行调查取证,调取了小区周边监控,并进行了现场勘验检查。各方对于潘大爷用伸缩棍打死虞某宠物狗的客观事实并无异议,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潘大爷是否存在损毁财物的主观故意。从警方收集的证据来看,潘大爷随身携带伸缩棍具有防卫目的,当无任何保护措施的狗突然出现在脚边时,其因害怕而挥棍击打的行为符合常理。综合考虑案发时天色昏暗、狗未被约束等因素,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潘大爷使用伸缩棍击打狗的目的是将其打死。因此,二审法院认为,警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符合调查取证的实际情况和依法行政处罚的原则,处理恰当。最终,二审法院再次驳回虞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这一案件不仅为公众敲响了文明养犬的警钟,也再次强调了个人在面临突发危险时的正当防卫权利。随着养宠家庭的增多,宠物主人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养宠行为,避免类似冲突的发生。同时,这一案例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有益参考,彰显了法律在维护公平正义、平衡各方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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