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湖州,男子花30万买回一辆蔚来EC6新能源汽车,隔天就把它租给车行,车行老板答应每月付5000租金,谁料,一个月后,老板找到男子说要资金周转,借他的车去抵押,承诺一个月后赎回,男子信以为真,配合抵押,没想到,5个月过去,不仅没收到一分钱,车还不知去向了,男子多次找老板要车,老板却推三阻四,他气不过,找媒体,结局让人气愤。 今年3月份,章先生买了一辆蔚来EC6新能源汽车。 这辆新车其实他用不到,因为他有自己的座驾,买车回来就想搞点投资。 章先生认识一个车行老 板费先生,虽然不算很熟,但也可以称得上是朋友。 费先生告诉章先生,可以把新车放他那里出租,每月给5000元的租金。 章先生觉得与及把车放车库浪费,倒不如租出去赚点钱。 所以,提车回来次日,他就把车开到车行,打算好好赚点钱。 谁料,4月份的时候,费先生突然找到他说,自己店铺资金紧张,所以,想借章先生的新能源汽车去做抵押,拿点资金周转。 费先生跟章先生承诺,一个月后等资金回笼了,他立马把章先生的车赎回来。 章先生想到费先生开了这么大一个车行,家大业大,也不至于为了这十来二十万骗自己,所以就答应配合办手续抵押车子。 第 一次抵押,绿本压在抵押处,但章先生还可以把车开走,获得抵押费11.3万元。 不久后,费先生又找到章先生说,自己资金还是周转不过来,希望章先生帮帮忙。 章先生没多考虑,又把车子进行二次抵押,这一次车子的行驶证被扣,车子没法开走了,又获得8万元抵押费。 4月21日,费先生为了稳住章先生给他写下一张欠条,借条内容是向小章借款175,000元用于资金周转 ,并承诺2025年5月23号归还,借条金额与小章所说的抵押借款金额存在出入。 不过,当时章先生可能出于对费先生的信任,他认为即便借条金额有出入,费先生也会按照承诺日期还款,因此没有当场反驳。 日子一天天过去,转眼到了5月23日,可费先生不仅没有把车赎回来,欠款也没还上,章先生开始紧张了。 不久后,他接到抵押公司的电话说,已经将他的汽车进行债权转让。 第三方公司给章先生打来电话,说他的车在新疆,如果想要赎回必须得交11.6万,另外还得处理之前抵押车子的债务。 章先生找到费先生,他却一拖再拖,今天说明天,明天说后天,后天说下周。 气不过的章先生只好找媒体介入,章先生带着记者来到费先生的店铺,他当时没在店里,门是关着的。 记者给费先生打电话,他知道章先生找来记者显得很生气,他说他已经找到钱,本来打算下个月把车子赎回,但是现在章先生找了记者,就让记者来解决,说完就把电话挂了。 之后,记者再打过去,一直没接通,章先生说,后续他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在这个事件里,章先生与费先生之间存在借款和车辆抵押相关的民事法律关系。费先生向章先生写了借条,却未按照借条约定的还款时间履行还款义务,还未兑现赎回车辆的承诺,这已经构成违约。 根据《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章先生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借款本金未能收回,以及为赎回车辆需额外支付的11.6万元和处理之前抵押债务的费用等。 按照该法条,章先生有权要求费先生继续履行还款义务,赔偿因违约造成的赎回车辆多支出的费用等损失。 另外,如果在车辆抵押过程中,费先生存在欺诈、胁迫等手段使章先生违背真实意愿进行抵押,或者抵押合同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章先生可以主张撤销抵押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在本案中,若章先生能证明费先生在车辆抵押过程中,故意隐瞒车辆债权转让等关键信息,或者编造虚假资金周转理由,诱使章先生违背真实意愿进行抵押,就符合该法条中受欺诈方请求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 一旦成功撤销抵押行为,章先生能更顺利要回车辆,减少因车辆被不当处置造成的损失。 写在最后: 章先生这事真挺让人惋惜的,说到底还是太轻信“朋友”了。以为对方开着车行就靠谱,结果把新车一步步推进抵押的坑,最后,钱车两空还背了债。 其实涉及钱和重要资产时,熟人关系更要拎清楚。口头承诺不可信,该有的手续、合同不能少;遇到超出预期的请求,比如二次抵押,一定要及时警惕,别因抹不开面子妥协。凡事多留个心眼,理性优先,才不会吃大亏。 对于这件事,朋友们怎么看呢?欢迎留言讨论。 关注@猫眼学法 学习更多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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