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广州,一架无人机不知何故落在了一家五金店门前,几分钟后,店主弟弟要外出,专心往返于店铺与三轮车之间搬货,始终没留意车尾地面多了个“不速之客”。不料,店主弟弟装完货就跨上驾驶座,习惯性看了眼后方后便开始倒车,只听“咔嚓”一声脆响,车轮精准碾过无人机。 店主弟弟察觉异样后,下车查看,才发现闯了祸,只得无奈地将残骸捡起放到旁边摩托车上,便匆匆离开。 不久后,机主根据定位找上门来,指着无人机残骸要求赔偿,强硬要求店家承担八成损失。而店主查询之后,发现这辆无人机的价值是1.4万元,这意味着,机主要让其赔偿上万元,店家觉得既委屈又愤懑,求助于网络。 2025年9月2日上午十点左右,街道上空传来一阵嗡嗡声,一架无人机在完成航拍任务后,不知什么原因,未返回操作者指定的起飞点,而是降落在了李明(化名)店门前的公共通行道路上,正好位于三轮车后方的位置。 无人机落地后大约一分钟,李明的弟弟李伟(化名)从店里出来,开始为接下来的外出作业做准备。 他往返于店铺和三轮车之间,陆续搬运一些五金工具和材料,由于专注于手头的工作,且无人机降落的位置正处于其视觉盲区,李伟始终没有注意到车后地面上多了一个无人机。 大约又过了一分多钟,货物装载完毕,李伟熟练地坐上驾驶座,启动了三轮车,他习惯性地向后看了一眼,但并未下车绕车一周进行详细检查,也未看到地上的无人机。 随后,他开始倒车,车轮径直碾过了停放在地上的无人机,伴随着一阵轻微的碎裂声。 感觉到异样的李伟又将车向前移动了一点,下车查看,这才发现一台已经被压坏的无人机。 李伟愣了一下,捡起受损的无人机,将其放置在一旁的摩托车上,可能是为了避免被二次碾压,也可能是因为不知如何处理,随后因赶着去送货,便先行离开了现场。 不久后,无人机的机主赵强(化名)通过定位找到了这里,他看到自己价值不菲的无人机严重受损,情绪激动,要求店家赔偿。 店主李明得知后,认为弟弟并非故意,而是在完全不知情且未注意到的情况下无心之失,感觉非常无辜。 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李明查询后得知,该型号无人机市场价格约为人民币一万四千元。 赵强提出,李明一方应承担80%的主要责任,自己仅承担20%的次要责任,即要求赔偿一万一千二百元。 李明则认为对方的要求是“狮子大开口”,无法接受,遂将事发经过的监控视频发布至网络求助,引发了广泛讨论。 那么,从法律角度,李明的弟弟是否要按照机主赵强的要求赔偿1万多元损失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是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即要认定李伟需要承担责任,必须证明其行为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本案中,李伟显然并非故意碾压无人机,因此关键在于判断其是否存在过失,而法律上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损害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 李伟作为三轮车的驾驶者,李伟在启动和倒车时,负有对周围环境进行观察、确保安全的谨慎注意义务。 从报道来看,李伟在倒车前并未注意看车后面的地上,尽管无人机处于视觉盲区增加了他发现的难度,但这并不能完全免除其注意义务,尤其是在公共道路上倒车,李伟更应该尽到合理查看的注意义务,其行为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但是,赵强作为无人机所有者和管理者,对其财产也负有妥善管理和确保安全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赵强的无人机并非降落在自家院落或指定降落点,而是降落在了公共通行的道路上,这是一个具有潜在危险性的位置,极易被过往车辆和行人损坏。 赵强在无人机降落至该危险地点后,未能立即到场看管或设置明显警示标志,也未能通过喊话等方式提醒周边人群注意,他疏于对自身贵重财产的管理,未能有效防止损害发生,其行为同样存在过错,且他的过错是导致损害发生的先行原因和重要条件。 所以,赵强对于其无人机的损坏承担主要责任。 相反,李伟的过失是被动的、反应性的,他的疏忽发生在一个本应由赵强确保安全的环境里,承担次要责任。 有人说,赵强的无人机被压到,完全是意外事件,李伟不承担任何责任。 但是,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不同,前者并不是民事法律中的免责事由,李伟无法以是意外事件完全免责。 接下来,李伟可以与赵强进行冷静沟通,明确指出对方将无人机降落在公共道路且未看管警示的重大过错,主张其应自担主责,并提出基于公平责任划分的、扣除折旧后的赔偿方案,避免诉累。 对此,您怎么看?分享城市新鲜事@洋仔说法素材来源:大象新闻 2025-09-03
广州,一架价值14000元的无人机落到了一家店门口,一名男子倒车时不小心将其压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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