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早高峰时段,一位大妈上了地铁后,突然看到一年轻女子坐在位置,于是上前让年轻女

大大的瓜 2025-08-29 23:35:07
北京早高峰时段,一位大妈上了地铁后,突然看到一年轻女子坐在位置,于是上前让年轻女子给她让座。这名年轻女子是一位孕妇,她没有理会大妈,万万没想到,大妈竟然对其进行辱骂,并抓着女子的头发往座椅上磕! 当时地铁上的乘客很多,很多人都看到了大妈蛮横无理的一幕,但没有人上前制止,甚至在大妈对女子大打出手后,也由大妈施暴,好像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一样。其中一老大爷看不下去,试图伸手阻拦大妈,但最后也将手缩回了。 旁边一名身穿浅棕色衣服的女子,甚至双方抱怀,然后故意不往被打女子方向看,其行为令人心寒。另一名红衣女子,则一直在避让,怕被大妈的暴力行为波及,可她却任由大妈便抓住女子的头发,肆意殴打。 事发后,被打女子解释说,自己没有主动让座,是因为怀孕了,不方便久站,如果身体没有问题,我会让座的。 对于此事,网友气愤填膺,“大妈这力气,别说站一会了,就算去工地搬砖都没问题,凭什么要给她让座?”“这是专门逮着比自己弱的欺负啊?这么多座位,咋不找个男的让座呢?是不是怕挨打?”“大家都买了票的,让座是情分,不让座是本分!” 法律怎么看这事?如果民警介入,大妈将面临怎样的处罚? 首先,因年轻女子没有让座,大妈便对其进行辱骂,殴打,其行为应该如何评价,是殴打他人,还是寻衅滋事?   殴打他人持有的是伤害的故意,主观目的很简单,我就是要打你,伤害你,而寻衅滋事中的随意殴打他人,主观上是逞强、无事生非的故意。   笔者认为,大妈殴打女子这事,应认定为寻衅滋事中的随意殴打他人,而不是殴打他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寻衅滋事的,处5-10日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按照法律规定,民警介入后,至少应该对打人的大妈,作出行政拘留10-15天的处罚决定。   有网友提出,寻衅滋事情节严重的,还可以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大妈在地铁上殴打孕妇,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呢? 刑法293条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从目前的的信息来看,大妈的行为还没有达到要处以刑罚的程度,也就是说,从法律上讲,民警介入后,会对大妈进行拘留处罚,但不会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后,不管大妈辱骂、殴打女子时,知不知道对方是孕妇,其行为都令人所不齿,而且从视频来看,她也没有到要人让座的年纪!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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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与夜互消长 富与贵难久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