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留学生起诉发性暗示微信男生败诉【一起性骚扰案件的不同认定】发性暗示信息构不构

平露看世界 2025-08-25 12:53:18

女留学生起诉发性暗示微信男生败诉【一起性骚扰案件的不同认定】 发性暗示信息构不构成性骚扰 这起案件深刻揭示了中马两国在性骚扰认定上的法律文化差异,核心区别在于立法理念:

中国司法侧重客观证据和严重后果。根据《民法典》第1010条,性骚扰需满足“违背他人意愿”和“言语、行为等方式”的要件,且司法实践中常要求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实质后果。成都法院认为肖明的信息虽不妥,但未达露骨或胁迫程度,且刘曼曼未能充分证明精神损害的严重性,故难认定。

马来西亚则更重视受害者主观感受。其《2022年反性骚扰法案》明确,任何“不受欢迎的、具有性意味的行为”只要合理可能造成冒犯、侮辱或威胁,即可构成性骚扰,无需证明严重精神损害。专门仲裁庭的设置也体现对受害者权益的倾斜保护。

中国法院的判决凸显了当前性骚扰认定的三大困境:一是过度强调"严重精神损害"的举证责任,将维权门槛抬至不合理高度;二是对"不受欢迎的性暗示"这类软性骚扰行为缺乏明确界定;三是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思维惯性,要求受害者自证其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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