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吴川,一男子和妻子历经两次诉讼后正式离婚,然而,离婚才几个月,男子就得知前妻

洋仔说法 2025-08-15 17:17:35

广东吴川,一男子和妻子历经两次诉讼后正式离婚,然而,离婚才几个月,男子就得知前妻竟然在离婚前4个月左右生了个儿子,孩子爹是另一个男人。男子心细,按照十月怀胎,倒推回去,认定孩子是在两人闹离婚分居阶段怀上的,孩子不可能是男子的,真相只有一个,前妻当时婚内背 叛了。事后,男子感觉被前妻狠狠欺骗和羞辱了,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前妻赔5万精神损失费。法院这样判决。   据红星新闻8月14日报道,曾明(化名)至今记得2014年初见蔡婷(化名)时的心动,经人介绍相识,恋爱顺风顺水,两人很快携手步入婚姻殿堂,并先后迎来了一儿一女。   然而,两人婚后感情并不顺畅,经常发生口角,蔡婷多次提及要离婚。   2022年8月,蔡婷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第一次向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于同年11月判决不准离婚。   但冰冷的判决未能弥合裂痕,两人自此彻底分居,形同陌路。   2023年10月,分居近一年后,蔡婷再次起诉离婚,彼时,曾明心中虽有疑虑和不甘,但这段婚姻已名存实亡。   2024年1月5日,法院作出了准许离婚的终审判决,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作出处理。   曾明虽对抚养费和赔偿款部分判决内容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了原判。   2025年初,曾明打听到前妻蔡婷已于2024年5月25日诞下一名男婴,而孩子《出生医学证明》上白纸黑字登记的父亲,是一个名叫凌某(化名)的男子。   曾明怀疑被前妻欺骗了,他回想起蔡婷两次起诉离婚期间自己模糊的怀疑,此刻终于找到了残酷的答案。   那段看似仅仅是“感情破裂”的分居期,妻子早已投入他人怀抱。   他将前妻蔡婷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指控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严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   法庭上,曾明提交了那份关键的《出生医学证明》作为核心证据。   蔡婷则辩称,婚姻破裂的主因是曾明长期对家庭漠不关心,甚至存在家暴行为,认为曾明自身负有重大过错。   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法院查明,妇女妊娠期通常约为40周,即280天,以此推算,蔡婷在2024年5月25日分娩,其受孕时间必然落在2023年8月底至9月初这个时间段,而彼时,虽然曾明与蔡婷处于分居状态,但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依然有效存续。   基于生活常识推断,法院由此认定,蔡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亲密关系并孕育子女的事实成立。   根据《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法院认为,这个条款不仅是道德倡导,更是法律义务,而忠实义务的核心在于夫妻生活的排他性,要求配偶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不得与婚外第三人发生 关 系。   而蔡婷在婚姻关系尚未依法解除期间,与他人怀孕生子,是对此项法定义务的严重违反。   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法院明确指出,蔡婷的行为虽不构成重婚或持续稳定的同居,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并孕育子女,其性质之恶劣、对配偶人格尊严和家庭伦理的伤害之深,已远超一般意义上的不忠行为,完全符合第(五)项“有其他重大过错”的实质内涵。   法院认为,曾明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蔡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   但是,曾明虽然主张了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可在审理中仍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酌情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具体到本案,综合考虑蔡婷的过错程度、行为方式、造成的后果以及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为人民币30,000元。   最终,法院判决蔡婷向曾明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0,000元。   有人说,分居归分居,离婚证没到手就怀了别人的娃,这不明摆着骑线犯规吗?法院判赔3万,罚的就是对‘婚姻契约’的不忠诚,而忠诚不是橡皮筋,断了就是断了,这钱赔的是对规则的敬畏。   也有人说,感情已经没了,分居一年各过各的,在法律上,两人还是夫妻关系,这时候的强调‘忠诚义务’是不是有点机械适用法律条款了呢?   对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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