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朝阳,一72岁老中医给年轻女患者针灸后,谎称其被鬼附身,要用九根缝衣针做法驱邪。女患者听到后顿时有些恍惚,老中医假借治疗之名,对女患者私 密部位动手动脚。事后,女患者意识到被侵害,当即报警,警方认定猥 亵成立,但因老中医年过七旬,依法免于实际拘留。然而,女患者此后身心崩溃,噩梦缠身,生活无法自理,最终确诊中度抑郁症。她愤而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等。法庭上,老中医狡辩是“正常诊疗”。但法院却有不同看法。 据大风新闻8月14日报道,林薇(化名)因身体不太舒服,特地请了假去医院治疗,希望早日恢复。 林薇带着对传统中医的信任,选择了去到老中医徐仁济(化名)所在科室治疗,希望寻求缓解身体不适的良方。 她未曾想到,这次问诊会将她拖入一场深不见底的噩梦。 诊室内,72岁的徐仁济一头银发,举止沉稳,颇有名医风范。 初期的针灸治疗似乎还算顺利,然而在一次把脉后,徐医生神色凝重,低沉地对林薇说:“姑娘,你这不是简单的病症啊……你身上,附着一个女鬼!” 林薇瞬间有些懵,但又内心不知道该怎么办,结合自己身上一些症状,有些半信半疑,期待着医生给出良方。 徐医生随即提出驱邪方案:“接下来两晚,需用九根缝衣针做法驱赶,方能保你平安。” 林薇精神恍惚,在巨大的心理压力下,她默许了这荒诞的“治疗”。 万万没想到,徐医生利用“驱邪”的幌子,对林薇进行了不可描述的侵害行为。 事发后,林薇在家人支持下报警。 面对警方讯问,徐仁济承认了其违法行为。 2023年5月18日,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决定。 但因徐仁济年逾七十,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七十周岁以上”不执行行政拘留的情形,处罚未予实际执行。 从医院回来后,她夜夜被噩梦惊醒,恐惧如影随形,曾经开朗的她变得足不出户,生活自理都成问题,精神状况急剧恶化。 在家人的陪伴下,林薇前往精神科就诊。 2023年6月2日,在派出所民警的陪同下,医院出具了诊断证明,林薇罹患“复发性抑郁障碍,目前为中度发作”。 之后,林薇鼓起勇气起诉了徐医生,希望弥补自身损失。 在后续的民事诉讼中,徐仁济矢口否认:“我对林女士所做的一切,都是纯粹且必要的诊疗行为!何来骚扰一说?” 他断然拒绝林薇的全部赔偿请求。 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根据《医师法》第23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树立敬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救治患者,执行疫情防控等公共卫生措施;(二)遵循临床诊疗指南,遵守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医学伦理规范等;(三)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依法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 第25条规定,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和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师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法院指出,徐仁济作为一名执业多年的中医师,理应恪守关心、爱护、尊重患者的义务,并熟知基本的诊疗规范,尤其当涉及患者隐 私部位时,不仅需要患者明确同意,更应有同性别医护人员在场陪同。 徐仁济所谓的“驱邪”及对林薇特殊部位的触碰,已完全脱离了中医“望闻问切”的范畴,其行为本质昭然若揭。 在证据上,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证明标准通常为“高度盖然性”,即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远大于不存在的可能。 本案中,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所依据的调查事实包括徐仁济本人的陈述进行了严格审查,确认其真实、合法。 而行政处罚决定书作为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其证明力显著高于一般证据。 基于此,法院结合林薇的陈述、诊断证明等证据链条,认定林薇所主张的骚扰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远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予以确认。 根据《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认定,徐仁济在诊疗过程中对林薇私 密部位的触碰行为,违背其意愿,徐仁济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而林薇因此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确诊复发性抑郁障碍,中度发作,还发生了相关的医疗费、律师费等财产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徐仁济需向林薇书面赔礼道歉,赔偿林薇医疗费10,332.16元、律师费7,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对此,大家怎么看?
老中医把完我的脉陷入了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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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13xxx80
这是神棍还是中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