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濮阳,一女子出差入住某酒店,刚进房间脱衣准备洗澡,她仅着内衣坐下处理工作。突

洋仔说法 2025-08-09 15:16:36

河南濮阳,一女子出差入住某酒店,刚进房间脱衣准备洗澡,她仅着内衣坐下处理工作。突然,房门电子锁“嘀”声响起,一名陌生男子竟直接刷卡闯入!两人四目相对,女子瞬间暴露在闯入者视线下,惊恐万分。男子慌忙关门离去。事后查明,酒店前台严重失误,误将女子刚入住的房间,又当作空房开给了男子。女子身心受创,要求酒店给说法。酒店起初态度敷衍,甚至试图“翻篇”。之后,女子和酒店再次沟通,达成和解,但具体情况不详。   据潇湘晨报·晨视频8月8日报道,王芳(化名)是某公司市场经理,频繁的出差是她生活的常态。   根据公司安排,王芳从安阳来到濮阳出差,预定了一家酒店,中午十二点刚过,王芳拖着行李箱走进某酒店大堂,额角沁着细密的汗珠,接着顺利办理了入住,拿到1218号房的房卡。   此刻的王芳,感觉有点累,只想快点洗去一身黏腻与疲惫。   房门合拢,隔绝了走廊的喧嚣,王芳迅速褪下汗湿的衣物,仅着贴身内衣,打算先处理几封紧急邮件再去冲凉。   她坐到书桌前,刚敲下几个字,刺耳的“嘀——”声毫无预兆地响起,房门把手猛地转动!   王芳惊愕回头,一个完全陌生的中年男子张某(化名)已推门而入,一手还拿着门卡。   两人四目相对,空气瞬间凝固。   “啊——!你谁啊?!”王芳本能地蜷缩身体,失声惊叫。   张某显然也吓得不轻,眼神慌乱地扫过王芳半 裸的身体,语无伦次地连说“对不起”,随即“砰”地一声将门重重关上。   惊魂未定的王芳颤抖着裹上浴袍,心脏狂跳不止。几分钟后,她强忍愤怒和羞耻,拨通了前台电话。   酒店经理匆匆赶来,听完经过后,给出的解释却让王芳如坠冰窟:“实在抱歉!是新来的前台操作失误,把刚退房的1218房又开给了这位张先生,他不知情才刷开了门…”   面对王芳“为何陌生人能轻易进入我的房间”的质问,酒店方态度闪烁,甚至试图淡化:“那位先生已经离店了,没必要再纠结细节了吧?”   当媒体介入后,酒店工作人员更是消极回避。   之后,不知基于何种原因,最终酒店与王芳达成了和解协议,具体内容未公开。   这件事暴露出,有些酒店的服务真的是不怎么样,还能把有房卡的房间再开给其他人,完全是没有重视房客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虽然,酒店与涉事女子王芳达成了和解,但酒店的问题及造成王芳的人身损害已经客观发生,有必要对该等问题从法律角度进行简单分析,避免以后发生类似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酒店客房,是客人王芳付费获得的、具有高度排他性的私密空间,王芳合理期待在此空间内享有绝对的安宁与隐私,包括身体隐私。   事发时,王芳在房间内处于没有穿衣服的状态,是其正当行使隐私权的体现。   张某的突然闯入,使得王芳的私密空间被强行侵入,其身体隐私被陌生人直接目击,这种侵扰完全违背了王芳的意愿,对其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惊吓和羞辱感,构成对其隐私权的严重侵害。   虽然张某实施了直接的闯入行为,但其行为的根源和可实施性完全源于酒店提供了不该提供的门卡。张某若不知情,其行为可能不构成故意侵权,但这丝毫不能减轻或免除酒店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酒店作为典型的经营场所,对入住客人负有法定的、高标准的安全保障义务。这不仅意味着物理环境的安全,更核心的是保障客人的人身安全和隐私权不受非法侵扰。   本案中,酒店前台错误地为张某制作了王芳房间的有效门卡,是导致王芳房间被非法侵入、隐私被窥视的直接和唯一原因。   这清晰地表明,酒店在管理客房钥匙/门禁这一核心安全环节上,存在重大过失,完全背离了其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酒店对此责无旁贷。   基于此,王芳有权要求酒店立即收回错误发放的门卡权限,并检查系统确保其房间门禁安全无虞,还可以要求酒店就其严重失职行为向王芳进行正式、诚恳的道歉。   与此同时,若有证据证明事件直接导致额外支出,如紧急就医的交通费、必要的心理咨询费、因处理此事误工产生的合理损失等,可主张赔偿。   此外,结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王芳在私密空间内隐私状态被陌生人闯入窥见,对其造成的惊吓、羞辱、安全感的丧失是巨大且持续的,完全符合“严重精神损害”的要件。   王芳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赔偿金额需结合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后果、本地经济水平等因素综合判定。   对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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