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之间不是嫖娼,她称呼我老公,我称呼她老婆!”陕西男子李某和一网络女主播私下约定“交易”价格为38万元,事后李某反悔,女子报警,二人被警方认定为嫖娼行为,男子不服,将公安机关起诉到法院。
(信息来源: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陕西的李某平时喜欢在短视频平台观看女生直播。一日,李某被女主播张某吸引住了,为了能够讨没人欢心,李某在直播间内大手笔打赏女主播。刚开始张某不太理会,但随着李某逐渐打赏金额越来越大,二人的聊天也渐渐火热起来,并相互以老公老婆称呼,聊天尺度也越来越没有底线。
一天,李某提出想购买张某的隐私视频,并约好2000元—4000元的价格,但在线下见面后,李某支付了超过1万元的酬金。尝到甜头的张某,2个多月后与李某发生了不正当关系,并承诺38万元的费用,且让李某提前支付了4万元。
张某按约定来到了宾馆,但李某表示自己卡里只有14万元,张某觉得被李某骗了,但还是决定与李某进行交易,在李某打了一张30万元的欠条之后,二人互相一阵温存。事后李某冷静下来,觉得38万元价格太高,争执之中,女主播一怒之下报警,二人的行为被警方认定为嫖娼,没收19万元的违法所得,并进行了行政处罚。
李某不服处罚,将公安机关起诉至渭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行政处罚。理由为二人认识四个月有余,互称以老婆老公相称,应当认定为情侣关系。
法律规定的嫖娼是指:以财物、金钱为媒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的行为。法律还特别解释,并不是只有和失足女发生关系,才被认定为嫖娼行为。而是,只要存在这种以金钱为目的的交易,就可以认定为嫖娼。
本案中,双方都认可的是,二人确实发生了金钱交易行为,争议焦点是李某辩解二人属于恋爱中发生的正常关系,但公安机关并不认可。《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公安机关提供了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张某的供述,张某也不承认二人为情侣关系。双方老婆老公的称谓,并不能否定二人不正当交易的事实。
最终法院采纳了公安机关的证据,认定二人构成嫖娼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于认定为卖淫、嫖娼行为的,可以处10至15日拘留,并处5000元以下罚金。本案涉及的嫖资属于违法所得的财物,所以依法收缴了19万元。
本案还有争议焦点,李某和张某已经实际发生了非法交易,所以均应被拘留、罚款。但是,李某打的30万元欠条,是否构成违法所得,并进行收缴呢?
事实上,李某写的欠条属于一种民事行为,按照《民法典》规定,违反公序良俗、法律规定的民事合约应认定为无效。应该说双方的欠条始终是处于无效状态,无效的欠条当然不能进行追缴。
近几年网络直播行业异常火热,背后的不法交易也越来越隐蔽,却不知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世界上没有不透风的墙,如此自欺欺人,只会害了自己。
木其石马
不服?叫你羊入虎口!
风度柏林
38w?是镶钻还是镀金了?
诚
要彩礼算不算嫖娼
摇滚あ泡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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