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坐高铁,一个三四岁的小女孩在过道里蹦了两个小时,女子忍无可忍叫来乘务员让帮忙

米粒侃社会 2024-12-02 19:00:25

女子坐高铁,一个三四岁的小女孩在过道里蹦了两个小时,女子忍无可忍叫来乘务员让帮忙换个位置,小孩子一直蹦跳太吵了。结果孩子的父母不愿意了:你不生孩子吗!

(案例来源:山河视频)

小梨(化名)要出远门,为了旅途中能够舒适一些,小梨还专门买了一等座。

上车后,小梨找到自己的座位坐了下来,在过道的另外一边,坐着的是一对年轻夫妻,夫妻两个还带着一个看起来只有三四岁的非常可爱的小女孩。

很快,火车行驶了起来,小梨拿出手机,将声音调到最小,准备看电子书打发时间,可是没多久她就被吵得看不下去了。

原来,隔壁的小女孩不知道是太小闲不住,还是第一次坐高铁太兴奋,她不愿意坐在爸爸妈妈旁边,而是跑到过道里,兴奋得一直不停地蹦跳。

小女孩蹦跳的声音不小,噪音直往耳朵里钻。可是小女孩的父母只是呵斥了她几句,就不再管了,小女孩也彻底放飞了自我,在过道里来回跳个不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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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梨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从包里拿出耳机戴上,再次看了起来。可是没有用,小女孩一边跳一边发出兴奋的啊啊声,即使小梨戴着耳机也无济于事。

小梨被吵得看不下去,又关掉手机假寐,但是小女孩仿佛不知疲倦一样,一跳就是两个小时,中间即使偶有停歇,吃点东西喝点水就又开始了。

小梨被吵得心烦意乱,强忍了两三个小时,小女孩一家仍旧没有下车的迹象,小梨再也忍不住了,拉住路过的乘务员诉苦:“能不能给我换个位置,吵了两三个小时了,在中间一直跳。”

小梨原本想着换个位置,远离这一家三口就好了,谁知道原本一直躺着看手机的小女孩的妈妈噌的一下坐起来了。

两三个小时以来,小女孩妈妈对于自己女儿蹦跳的行为都视而不见,可是小梨刚说了几句话,她却无比迅速地接过了话茬:“你不生孩子的吗?她一个小孩子我们能怎么办?你不能体谅一下吗!”

小梨没想到,他们竟然会恶人先告状,于是立即反击:“我要将就你们,你们也要体谅一下我好吗?要是没有将就,不会两三个小时才会说这个事好吗?”

双方争执期间,小女孩仍旧在跳个不停,小女孩的妈妈还在喃喃说道:“她一个小孩子,做什么非要和她一般见识,小孩子懂什么?”

事后,小梨气不过将自己的经历发了出来,让大家评评理,到底是自己不够体谅,还是小女孩的父母有问题。

那么,这件事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认定?

1、首先,从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的角度来看,高铁作为一种公共交通工具,其环境的安静和秩序应当得到保障。

根据《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小女孩在高铁过道长时间蹦跳,制造噪音,影响他人,其父母未能有效制止,这种行为违背了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原则。

2、从侵权责任的角度分析,小女孩的蹦跳和吵闹行为对小梨的正常休息和娱乐造成了干扰,侵犯了小梨的安宁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女孩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对小女孩的行为承担监护责任。

如果因为小女孩的行为给小梨造成了精神损害或者其他实际损失,小梨有权要求小女孩的父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此外,高铁车厢属于公共场所,乘客在乘坐高铁时应当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和服务合同约定。

铁路部门有权对影响公共秩序和其他乘客权益的行为进行管理和制止。虽然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直接针对此类具体行为作出详细规定,但铁路部门通常会有内部的服务规范和管理办法,以确保乘客的乘车环境舒适和安全。

小女孩父母的态度和言论也是不合适的。在面对他人合理的诉求时,他们不仅没有表示歉意并积极采取措施解决问题,反而指责小梨,这种行为反映出他们缺乏对他人权益的尊重和对自身责任的认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小女孩的父母未能尽到有效的监护职责,导致小女孩的行为持续干扰他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作为父母,不仅要关爱自己的孩子,更要教育孩子遵守社会规则,尊重他人的权益。在公共场所,更应当约束孩子的行为,避免给他人带来不必要的困扰。

最后有人说,这么大的孩子真的不是父母不管,是真的管不住,为什么现在的公众不能对孩子多一些包容?

也有人说,自己带孩子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孩子从来没有影响过别人,父母教育不好,就得做好接受别人批评的准备,不要一遇到事就拿孩子小道德绑架他人。

对于此事,您认为是小梨不够包容,还是孩子的父母教育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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