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山,70岁老汉因对拆迁补偿款发放不公,而心生怨怼,就在微信群里发了几句牢骚。随后,被民警以寻衅滋事为由,对其拘留15天。老汉不服:我只是吐个槽,凭什么拘留我?事后,老汉申请了行政复议,被驳回。一气之下将警方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并索赔4700元,法院的判决亮了。
(案例来源: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70岁的刘老汉没想到自己一辈子清清白白做人,到老了,却因自己这张嘴惹上祸端。
事情要从刘老汉所在的村子被纳入了拆迁范围说起。
拆迁对全村无疑是件大好事,拆迁就意味着会有新房子住,还会有丰厚的拆迁补偿款可以拿。
可眼看着房子要拆了,拆迁方案还没有下来,刘老汉听说有部分村民已经拿到了拆迁款,也有部分村民还没有拿到拆迁款,心急如焚。
还听说,村干部都是在暗中谈的条件,一对一的策略,谁家拿到多少补充,都是签了保密协议的,不能公开。
刘老汉急了,每次去村里问,都让他回去等。
刘老汉很憋闷,不知和谁一吐为快,正好,村里把拆迁的住户都拽到了微信群里,刘老汉也在其中。
一天,刘老汉和几户村民在群里讨论拆迁事宜,刘老汉借机吐露了对拆迁补偿方案不透明、不公开的不满,其他几户村民也有同样情况和不满。
几人越说越激动,便祸从口出了,说要上告,让村里的领导好自为之等,等着瞧之类的话.....
万万想不到,第二日,就有几位民警找上门来,把刘老汉带到了派出所。
并以在微信群里发布、散播不实言论,构成了寻衅滋事,对其作出了行政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
刘老汉怒怼:就在在群里发发牢骚,自己一分钱拆迁款没拿到,每次去村委会问都敷衍了事,还不让发几句牢骚了,凭什么罚我啊?还有天理没?
刘老汉来了倔脾气,对其处罚不认可,拒绝签字。
民警因刘老汉不配合办案,为了证明已按规定送达法律文书,进行了录音录像,并向刘老汉宣读宣读《行政处罚决定书》,然后才宣读和送达《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之后,刘老汉被拘留了15日。
出来后,刘老汉咽不下这口气,申请了行政复议,但是被驳回。
接着,刘老汉一纸诉状将公安机关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并索赔4700元。
那么,在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认定此事呢?
1、刘老汉认为公安机关对自己的处罚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应该予以撤销,并要求赔偿4700元。
刘老汉认为自己只是和几位村民发发牢骚,公安机关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言论在发送,转发之后,引发了寻衅滋事的后果,因此公安机关认定事实错误。
《行政诉讼法》第70条第3项规定: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公安机关在执法时先读宣读《行政处罚决定书》,然后才宣读和送达《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执法程序错误,应该撤销。
《国家赔偿法》第3条和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如果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
民警执法错误,侵犯了自己的人身自由,所以,自己有权要求赔偿4700元。
2、公安机关认为,他们执法认定事实清楚,且符合法律程序,并且有法可依,并无不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的规定,“寻衅滋事”违法行为,是指在公共场所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肆意挑衅、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破坏公共秩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刘老汉无依据地在微信群发布抨击村委会的不实言论,并被转发,扰乱了社会秩序,构成“寻衅滋事”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对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且提交的视频证据旨在证明送达程序合法,并未先处罚后告知,因此程序不违法。
3、法院审理后认为:
刘老汉在微信群聊里发送相关言论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
《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1款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如果行政机关提供的据以作出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其应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公安机关提供的视频目的是为了证明因刘老汉拒绝签收法律文书,公安机关已履行送达程序。但客观上,该证据显示公安机关刘老汉存在先处罚,后告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
刘老汉因公安机关执法错误,被关15日有权获得国家赔偿。
最后,法院撤销了对刘老汉的行政处罚,并判决公安机关赔偿刘老汉4700元经济损失。
公安机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文中均为化名)
用户74xxx43
明显是公器私用了。
钓鱼儿
给法官鼓掌
用户10xxx62
不光还刘老汉以清白应还要给予奖励,因为他侧面举报了拆迁补偿款不公不透明的违法行为,一对一的策略是不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