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脸去哪里了!”贵州石阡一位蛋糕店员工刚买的手机丢了,得知被一位男子捡到,这位员工愿给一千感谢费,而男子张口却要五千,协商无果后李华报警,警察调解也没用,遂起诉,法官这样判了.......
在贵州的一个小县城里,有一位叫李华(化名)的蛋糕店员工。李华的家庭并不富裕,她和丈夫都是普通的劳动者,靠着辛勤工作维持着一家人的生活。
家里有两个孩子,一个在上小学,一个在上初中,学费、生活费等各种开销让他们的日子过得紧紧巴巴。
李华每天起早贪黑地在蛋糕店工作,为的就是能多挣点钱,让孩子们能过上更好的生活。她的丈夫在一家工厂上班,工作也很辛苦。
他们虽然生活不富裕,但是一家人相互关爱,日子也过得有滋有味。
这天,李华像往常一样去上班。在店里忙碌了一上午后,她突然发现自己刚买不久的苹果手机不见了。
她心急如焚,赶紧四处寻找,可是怎么也找不到。李华心里十分着急,那部手机可是她花了不少钱买的,而且里面还有很多重要的信息和照片。
李华想到了在朋友圈发布失物招领的消息。没过多久,她就收到了一个消息,有人告诉她手机被一个叫张强的人捡到了。李华赶紧联系张强。
李华在电话里说:“大哥,我那手机对我很重要,里面有很多家人的照片和重要信息。我刚买没多久,花了不少钱呢。我愿意给你一千块钱作为感谢费,你把手机还给我吧。”
张强却不乐意了,他说:“一千块可不行,我要五千块才还你手机。”
李华一听就懵了,她没想到张强会要这么多钱。她苦苦哀求道:“大哥,我真没那么多钱,一千块已经是我能拿出来的极限了。我家里还有两个孩子要养,生活很不容易。你就行行好,把手机还给我吧。”
可张强态度很坚决,就是不松口。李华无奈之下,只好向警察求助。警察来到张强家,试图调解这件事情,但是张强仍然坚持要五千块才肯还手机。
最后,手机也没能拿回来。李华对此也是没办法了,只好对其起诉。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这里的必要费用是指与保管遗失物直接相关的合理费用,比如因保管手机产生的交通费、保管场所的租赁费用等。但在这个事件中,张强索要的五千块钱远远超出了必要费用的范畴。
如果失主事先公开悬赏,无论金额大小,拾得人有权要求按悬赏金额获得报酬。但在这个事件中,李华是在手机丢失后主动提出愿意支付一千元感谢费,并非事先有悬赏约定,所以张强不能以失主未按“悬赏”支付为由索要高额费用。
另外,如果拾得人拒不归还遗失物,因其对手机的占有既无法定也无约定根据,将构成不当得利。失主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拾得人返还手机。
并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拾得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该事件中,张强称手机被其孙子玩丢了,如果情况属实,他因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需要对李华的损失进行赔偿。
如果手机价值较大,数额达到一定的标准,拒不交出的可能会涉嫌构成侵占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不过在此事件中,手机价值尚未达到侵占罪的立案追诉金额标准。
最终,李华将张强告上了法庭。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强拒绝返还遗失物,并称已经将遗失物丢失,其行为损害了李华的合法权益,且其要求李华放火炮的意见严重违背公序良俗。法院依法判决张强赔偿李华经济损失 8500 元。
对此,你怎么看?
(素材来源网络,上述部分存在故事情节,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