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女子把没考上重点高中的外甥接到她家,供到211大学,没让姐姐出一分钱,她又把外甥女接到身边,整整住了8年半,她卖掉自己的房子给姐姐家买了2套商铺。不曾想,姐姐因病去世刚2年,姐夫就把新女友领回家中。女子大怒,让姐夫归还之前借给姐姐的127万,并归还多年来两个孩子的所有费用共计55万。姐夫却说她狮子大开口。结局意外。
(案例来源:金牌调解)
彭桂丽气冲冲去找向磊:“我姐尸骨未寒,你就另找新欢?”
向磊解释,是别人刚介绍的,还没确定关系。
彭桂丽:“我不干涉你再娶,但你要把孩子安排好,要为他准备好房子首付。”
她觉得,姐姐没了,她要保护好两个孩子,要为两个孩子争取最大利益化。
她这句话却惹怒了向磊:“你姐活着时,我对她好就行,她走了,我有权再婚,跟你无关。”
彭桂丽气得浑身乱抖:“别人无权管,我有权,既然你要再婚,就得还我钱。”
她并非说大话,因她对姐姐一家劳苦功高。
她是某重点高中的优秀教师,自小跟姐姐感情很好。
这一年,姐姐家租住在一个小房子里,过得很窘迫。
她看到姐姐节衣缩食,很心疼。她把外甥女接到自己家,以她女儿的名义上学,免去其他不必要的费用。
她那时日子也不好过,刚结婚老公就被查出癌症,每天,她既要照顾生病的老公,还要照顾外甥女,但她觉得一切都值。
后来,她生下孩子,更忙了,好在老公渐渐康复,可以适当帮助她。
这些年中,她包揽了外甥女的所有费用,没让姐姐出过一分钱。
几年后的一天,她接到姐姐电话,说外甥没考上重点高中,很担心孩子的前途。
她安慰:“没事,我来想办法。”
她跟姐姐姐夫去办了公证,把外甥过户到她名下,以她儿子的名义,送入她所在的重点高中。
之后,她再次含辛茹苦,为外甥安排补课,再次包揽全部费用。
皇天不负苦心人,在她的精心照料和教育下,外甥从一个叛逆的学渣少年成功蜕变,顺利考入一所211。
收到录取通知书那日,她含泪微笑,她心疼姐姐这辈子没出过武汉,没坐过飞机,坐过高铁。但是,现在两个孩子有出息了,将来,姐姐的晚年也差不到哪里去。
如果事情真如她预料的那样,那这就是一个美好的故事。可她忘记了,这天下的事情,心想事成往往是奢望,事与愿违才是常态。
那一年,姐姐患上重病。每日都在叹息儿子没房子。
她想让姐姐快点好起来,就把自家房子卖了,一次性打给外甥女92万,在此之前,她还给姐姐打款35万。让外甥女买了两套商铺。
没多久,姐姐含笑去世。她和母亲哭成一团。
姐夫承诺她们,这辈子永不再娶。她说:“我们不阻拦你再婚,但你再婚之前,要考虑孩子,要为他准备好将来的婚房。”
这才两年过去,姐夫当初的誓言言犹在耳,他就把新人领回家,还把姐姐的遗像收起来,家里到处摆满那个女人的衣物和化妆品。
看到姐姐曾经的家突然变得如此陌生,她决心要回自己的钱。但姐夫却不承认,当她提及两个孩子的生活费时,姐夫甚至说:“你外甥女已经结婚,你找她要去。”
于是,就发生文章开头那一幕。
那这件事在法律上该如何解读?
1、彭桂丽如果想要回两个孩子的抚养费,应该先撤销她曾经跟两个孩子办理的收养证明。
《民法典》第26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只有亲生父母,继父母,有抚养关系的养父母,才有义务抚养孩子。如果收养关系成立,则她的付出就是理所应当,如果收养关系不成立,她可以要求向磊支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
2、她私自转给姐姐的35万能要回来吗?
《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如果彭桂丽手中有证据证明这笔钱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是夫妻共同债务,她是可以要回的,关键是,她当初给的时候,就没想过要,所以她没有证据可以证明。
虽然她不能要求姐夫还这笔钱,但姐姐死后,她的遗产可以先行偿还债权。
3、那92万卖房款能要回来吗?
有外甥女证明,这笔钱是真的,当初这笔钱一共购买了两套商铺,其中一套登记在外甥女名下,那外甥女可以偿还其中的46万。
另外46万要看谁继承另外一套商铺,由谁偿还。
4、向磊的做法,违背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
做人,知道感恩,才可以走得更远。彭桂丽把外甥女养了8年半,把外甥从一个初中的学渣培养成211大学生,所有费用都是她出,期间付出的心血更是无法回报。
作为父亲的向磊原本该感激感恩小姨子,可他却说一个孩子从高中到大二上半年,10万就够了。因为他的种种行为,惹怒了彭桂丽,这才决定要钱。
故事最后,向磊承认错误,她也放弃要钱。
彭桂丽是个善良有大爱的女子,她为姐姐一家和外甥外甥女付出颇多,最后却没落到好。她的故事告诉我们,一个人可以善良,但一定要有边界感。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