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南充,一男子因生活不如意后遂产生杀人后再自杀的想法。随后该男子持工兵铲杀害2岁试管婴儿,遂又持工兵铲袭击一名6岁孩子,最终该男子被一鱼行老板击退。案发后男子服用大量咖啡因准备自杀并主动报警。但法院却没有对其从轻处罚。
男子姚某初中毕业后在家做游戏主播,可生活不如意的他却因自己不够努力、优秀而怨天尤人,并萌生买来大量咖啡因自杀想法。
可在自杀前,姚某却想先对邻居下手,并自认为邻居李女士两岁婴儿平时发出声响吵到其、鱼行老板说过其坏话等,故萌生出“既然要死了、能杀几个是几个”的歹意。
事发当天,姚某见李女士独自一人推着2岁的试管婴儿出门时,用提前准备好的辣椒水喷其脸部后又持工兵铲击打婴儿车上的婴儿头部数下,致其严重开放性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随后姚某在前往找鱼行老板时,又偶遇一名6岁男孩,姚某用工兵铲向其背击打两下后,再走至鱼行老板处准备行凶时,被鱼行老板击退。最终,姚某逃回家中服用大量咖啡自杀未果,并主动报警。
1、真是丧心病狂!姚某自己想自杀却产生拉人垫背的想法,其作案动机令人发指!笔者已经找不到上得了台面的形容词来形容他了,总之必须严惩!
2、那么如何评价本案?
首先,虽然姚某及其辩护人主张姚某患有游戏障碍和强迫障碍等精神疾病,但经鉴定,姚某作案时有完全刑事行为能力,故应当承担全部刑事责任。
刑法第18条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条规定解释得很清楚,即便行为人有精神病,但只要经法定程序鉴定其作案时是有辨知能力。即并非发病期间的,就必须承担全部刑事责任。连从轻处罚都不行。
其次,姚某主观上有杀人之故意,客观上亦实施了足以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且造成了一死三伤的严重后果,故应当评价为故意杀人罪,没有异议。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致被害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也就是说,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只要致一人死亡,最高就可以判处死刑。
再次,虽然姚某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可认定为自首,但自首是可从轻,并非应当从轻。
刑法第67条规定,主动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后,刑法第48条同时还规定,对于主观恶意极深,罪行不足以从轻的,应该坚决适用死刑。
也就是说,当犯罪分子的罪行到了“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程度时,法院就可以根据犯罪分子的作案动机、主观恶意、作案手段及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决定不予以从轻,并坚决适用死刑,给被害人及其家属一个说法,彰显法律严惩犯罪分子的决心!
注意!故意杀人行为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同时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造成他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处姚某死刑,并判处其需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50710元。
最后,人生不如意事十之八九!在生活不如意时,我们应当要在自身找原因,是自己哪里做得不够好,还是不够努力而造成的。
总而言之,绝对不能把自己的不如意怪在任何人身上,这是懦夫的表现,不是吗?

用户12xxx97
男人有兵铲冒工兵斩娶幼,见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