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理,一男子到当地旅游时,在一家餐馆点了三个菜和6串烧烤,菜实在太难吃了。因此男子想着与老板协商只付一半餐费,但老板坚决不同意,并声称点了菜就必须全额付款,谁来也不好使。最终,男子只能全款买单离开。
夏先生是名旅游博主,这次到大理采风已经两个月了。事发当晚,夏先生与朋友在当地一家餐馆吃饭时,点了炒莲白、皮蛋鸡蛋汤、腌菜烤肉及6串烧烤,总共消费就100多元。
可夏先生刚尝了一口后却发现,三个菜品要么咸得难以入口、要么就清淡得没有盐味,和老板反应后,老板直接就丢了一包盐给夏先生,让他自己看着加。
夏先生认为,餐馆不仅出品不好,态度还如此恶劣,因此打算与其协商,只付一半餐费。
但老板明确表示不同意,并声称菜都做好了,就应当全款付清。谁来也不好使,报警或主管部门来了也没用,吃饭给钱天经地义。
可夏先生坚持认为,自己只是试了一下三道菜,之后都没动过就要全款支付,对自己不公平。最终,夏先生全款支付后向主管部门投诉。
目前,店主回应称,每个客人来自不同地方口味很难统一,但其同意退一半餐费给夏先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联系夏先生并告知其,店主退一半款的想法后,夏先生表示不需要,但希望餐馆以后对消费者的态度要好一些,不要再犯同样的错误。
1、从社会普遍大众认知上讲,吃饭给钱确实天经地义,而对吃的定义一般来讲,尝过就算是吃了,因为试过的菜,商家不敢也不能给其他消费者端上去。
因此,从情理上讲,餐馆一方以夏先生动了筷子吃过为由,要求其全额付款是没有问题的。
2、那么从法律上讲,夏先生的诉求合理么?
首先,虽然说旅游景点的餐馆招待的是来自全国各地的旅客,口味有所不一样。但从法律上讲,消费者依法享有知情权。
消费者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依法享有知情权,商家有如实告知消费者其提供商品相应信息的义务。
也就是说,夏先生到餐馆消费者时,商家有如实告知其菜品具体口味等相关信息的义务,否则就是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其次,夏先生到餐馆消费,双方形成的是消费合同关系。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夏先生确实有全额付款的义务,商家有为夏先生提供双方约定菜品的义务。
再次,夏先生全款支付的前提是,商家必须履行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义务。
民法典第563条规定,一方违约行为致使另一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具体而言,商家是否履行义务不能以其一方是否提供了菜品为准。商家提供的菜品不仅要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同时还要达到夏先生实现合同目的情形。
也就是说,夏先生到餐馆消费只是想实现自己用餐填饱肚子的目的。如商家提供的菜品都难以下口,那夏先生还能实现合同目的么?显然不能!
最后,对于解除合同关系需要怎么执行,一般以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可以起诉解决纠纷。
换而言之,夏先生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提出自己的主张是符合法律规定。当然,商家可以不同意,但不能威胁或用语言攻击对方。只能协商或起诉解决。
那么大家认为,夏先生的诉求,合理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