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一女子因丈夫与男子发生争执,立即上前辱骂男子,男子一气之下,扇了女子一

晴澍世界说 2024-06-18 14:54:49

河南郑州,一女子因丈夫与男子发生争执,立即上前辱骂男子,男子一气之下,扇了女子一巴掌。之后男子被人拉开。但女子气不过,又用板凳砸向男子并继续辱骂男子。男子转头就将女子打倒在地。丈夫气不过,也用板凳砸向男子。可最终却是男子及其同行朋友二人被刑拘。网友们质疑称,明明是女子骂人在先的,其夫妻俩也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来源:澎湃新闻)

25岁男子刘某通过一女子租赁一店铺用于经营熟食店。店铺的产权人是某烧烤店老板28岁男子马某。

可刘某退租时却因马某拒绝退还6千元押金,与其发生争执。

马某认为,刘某是向女子承租的,其应当去找该女子索要押金,但刘某却因从女子处收不回押金,而多次与马某发生争执,双方因此而结怨。

事发前天,刘某提前通知马某父亲,其要去搬熟食店内存放的物品,马某父亲将此事告知儿子马某,并让其开门配合一下刘某,取走属于刘某的物品。

事发当天凌晨1时21分,刘某与其朋友31岁男子黄某、19岁男子张某、19岁男子黄某豪、18岁男子王某,开车一起到店铺门口搬物品。

黄某当时喝过酒,其见到正在做烧烤生意的马某后,就与因刘某之前与其的结怨,而与其发生争执。

马某27岁的妻子杨某因见丈夫与黄某等人发生争执后,立即上前辱骂黄某,黄某随即扇了杨某一巴掌。

杨某被打后,气不过,并拿板凳砸向黄某并继续辱骂黄某。黄某随即“啪”的一声”又打了杨某一巴掌。

刘某等人见状,就上前将黄某拉开,避免冲突扩大。

杨某被打了,当然不服气,又追上前,并两次用板凳砸黄某。黄某一气之下,立即扭头抓住杨某的头发将其按到地上进行殴打,刘某等3人上前拉架。

烧烤店一方也有两人上前劝阻、拉架。

但马某见妻子被人按在地上打,一时气不过,遂拿着板凳从远处冲过来砸黄某。

1时24分,双方被拉开,停止打架,并开始对骂。

目前,当地公安机关发布通报称,黄某和刘某二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已经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网友们质疑称:按照通报内容来看,刘某都没有动手,还多次上前劝阻过,怎么连刘某都刑拘了呢?

难道就是因为他是事主么?那马某的妻子杨某怎么处理呢?是她先辱骂黄某的啊!马某也用板凳砸人了,这个也不用处理么?一码归一码,都要处理!

2、那么从法律上讲,如何评价此事呢?

首先,只要刘某没有违约行为,其在退租时就有权利要求退还6千元押金,否则,拒绝退还就是违约。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注意!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刘某只能向与其签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提出违约主张。

也就是说,如果女子是一名中介,是马某与刘某签的合同,那应当是马某退还押金。如果女子是转租的,且是其与刘某签的合同,那刘某只能找该女子。

其次,任何纠纷都要依法维权,绝对不能据此闹事,更不能动手打人,否则,就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所有法律后果,这一点,大家务必要有正确的认知。

刑法第293条明确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目无法纪,随意殴打他人致使二人以上轻微伤、2千元以上经济损失,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犯罪行为。

也就是说,通过警方将黄某和刘某二人刑事拘留来判断,二人应当是共同犯罪,即二人均有动手或者二人事前是经过合谋的,且造成马某夫妻二人构成轻微伤、导致2千元以上财物经济损失的后果。

最后,不可否认,马某的妻子杨某先辱骂黄某存在一定的过错,但这也不能成为黄某动手打人的理由。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以并处500以下罚款。

简而言之,杨某骂人,黄某可以报警处理,不能动手扇其耳光,否则,杨某的过错行为只能作为对黄某、刘某从轻处罚的情节,并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

3,还有网友认为,马某为了保护妻子,可以理解。但杨某骂人在先,就要行政拘留。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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