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一女子以KOL身份参加星光集市时,发现一条长得非常可爱的边牧犬。女子上前摸边牧的头部并将脸贴到边牧犬头部,准备与其合影时,谁曾想,边牧因受到惊吓突然咬了该女子的脸部一口。
女子被脸部被咬后,吓得连忙后退。事后女子找边牧的主人讨要说法时,狗主人带女子去了医院检查,并垫付了医药费。但女子称,其姐姐看了其脸部的伤情后,要求狗主人给出一个赔偿的解决方案。
但狗主人认为,女子未经允许,自己去摸狗的头部,并将脸部往狗面前去凑,这不能完全怪他。女子自身也有很大的责任,不能只怪她一方。
但女子却不认同这一个说法,并要求狗主人将身份证号码发给她,她要与狗主人打官司。
据了解,这条边牧是狗主人带来参加活动的,而被边牧咬伤的女子则是主办方邀请来的KOL。
现场视频也清楚记录了,女子确实是自己发现边牧后,一边说着“这里有条好可爱的狗、这条狗叫什么名字呀”、一边上前主动接触这条边牧的。
1、事发后网友们表示:“既然那么喜欢狗,就不要和狗一般见识、斤斤计较了”、“这回不怪狗主人,拴不拴绳都一样的了,她自己往上凑的,拦都拦不住!”、“边牧这是正当防卫,不承担任何责任!”
2、那么打起官司来,女子有胜算么?
首先,狗属于动物,狗的饲养人对其有监管义务,但这个义务并不是无限的。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是狗主动去攻击女子,那么所造成的损害,狗主人应当承担几乎所有的赔偿责任。但现在视频已经证实,女子是在未允许的情况下,自己去挑逗狗的,那么其自身也肯定要为此承担责任。
其次,至于女子要承担多少比例的责任,一般双方协商解决,实在协商不了,那就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笔者认为,女子作为一个成年人,其应当知道狗遇到陌生人的接触时,会有攻击对方的可能性,因此其“自来熟”的行为,应当为此承担更大的责任。
最后,民法典第1198条同时还规定,集体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为此承担责任,如若是第3人过失或故意造成的,组织者承担责任后可向第3人追偿。
具体而言,活动的主办方是这次活动的组织者,其有义务保障参与者和受到邀人的人身安全。这种义务主要体现于其事前有没有尽到提醒义务,事后有没有履行救助义务等。
换而言之,女子真的要打官司,那就将主办方一起拉到法院的被告席上,让法院来理清3方的过错程度,然后再来判定各方的责任。
总而言之,通过视频来判断,女子自身肯定要承担责任的,至于是多少责任,要等法院判定。
现在法律关系搞清楚了,狗主人也已经垫付了医药费。女子还要不要告,只能由她自己来决定,不过提醒她一点,败诉就要承担案件费的!
那么大家认为,谁的责任更大一点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