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女子与闺蜜到KTV唱歌时,两人都叫了男服务员陪同唱歌、喝酒、玩游戏。在玩耍

故人军情观 2024-06-18 10:31:34

浙江一女子与闺蜜到KTV唱歌时,两人都叫了男服务员陪同唱歌、喝酒、玩游戏。在玩耍过程中,女子与闺蜜交换了各自的男服务员。可到结账时,两名男服务员均要求支付其双倍服务费。女子拒绝后,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女子因个人原因摔倒致撞破额头后,入院治疗缝了9针。

女子古某与闺蜜李某等人到KTV消费时,两人叫两名男服务员陪其唱歌、喝酒、玩游戏。过程中,陪同闺蜜李某玩游戏的男服务员不仅玩游戏厉害,而且李某玩游戏输了以后,其还能帮忙喝酒。于是古某提议要与李某交换各自的男服务员。

当古某提出这个想法,李某与两名男服务员都没有反对。可到结账时,两名男服务员均以为两人提供过倒酒等服务为由,要求收取双倍的服务费1千元。

可古某与李某均表示不同意,随后双方发生争执。过程中,古某因情绪激动推倒其中一名男服务员,对方起来后随即打了古某一巴掌。

随后情绪激动的古某因穿高跟鞋准备去拿啤酒瓶时摔倒在地,并导致其额头受伤。古某被送到医院就诊后,额头处总共缝了9针,花费了几千。

【·· 】

1、现在的年轻人,真会玩啊!几个小姐妹到KTV消遣一下,还要让男服务员作陪,真是涨见识了!而且还不便宜,按照双倍是1千元来计算,那么即便是一次也要五百元。

但不管发生什么纠纷,务必要以合理的方式解决。实在解决不了,只要不觉得丢人,还可以去起诉解决,总而言之,不能打人,否则不论谁对谁错,都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古某将男服务员推倒在地,属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违法行为,而男服务员起来后用一巴掌回应古某,那么就属于互殴了。

所谓互殴是指因不能正确处理矛盾纠纷而引发的打架斗殴治安案件。对于互殴所要面临的法律责任。想必大家都非常清楚。

即无论谁对谁错,双方均要受到处罚,但先动手的一方或先挑事的一方,需从重处罚而已。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或殴打他人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3、古某是自己不小心摔倒撞破额的,因此即便是构成轻伤,这一点不能算到男服务员头上。但是,民事责任方面,古某还是可以提出自己主张的,至于最终会怎么划定责任,这个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考虑。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KTV等娱乐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而言,KTV经营者有负责提醒注意等安全保障义务,但这个义务并不是无限的。比如说,经营者要保证地面不能有水导致容易滑倒、要设置提醒顾客注意地面易滑等警示标语等。

就这件事而言,笔者个人认为,古某个人的责任比例更多,甚至是全部责任。毕竟其当时是一时冲动,冲着去拿酒瓶而自行摔倒的。

最后,至于男服务员的服务费是按次,还是按人数来支付,一般事前约定来执行。如果事先没有约定的,一般按市场交易习惯来确定。

民法典第511条规定,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就没有约定的事项进行协议补充; 不能协议补充的,参照市场交易习惯,予以确认。

那么现在问题来了,这种服务费的市场交易习惯,到底是怎么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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