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一女子与姥姥一起用轮椅推着生病住院的母亲,去理发店理发时,将原价35元的理发费砍价至30元。可在理发过程中,理发师却因嫌女子既要还价又要求“额外”服务,便不耐烦的说了一句“苍天有眼啊!”随后双方发生争执,女子报警求助。
一女子的母亲生病住院期间,其姥姥说想去理发。于是两人用轮椅推着生病的母亲到一家理发店理发。理发师说女生理发收费是35元,两人共计70元。
由于女子的母亲是肠癌晚期,经常做化疗,导致头发脱落、头发像男生的寸头一样。因此女子觉得头发较少,所以和理发师讲价,要求母亲理发按照男生的收费标准,便宜5块钱,理发师当时同意了。
在理发的过程中,女子觉得母亲后脑勺的位置可以稍微再修一下,可理发师却认为,女人就是麻烦,一会这样一会那样,且还要按男生的收费标准付款。
双方在理论的过程中,女子说自己要母亲生病了这但没有明确告知是患了什么病。可谁曾想,理发师当场就来了一句“苍天有眼啊!”
女子一听非常生气,遂与理发师发生争执。女子报警后,明解告知理发师其母亲是患上肠癌晚期,并质问理发师如果你母亲在这种情况下,被人说“苍天有眼”,你会怎么想?随后理发师当面向女子道谦。
但女子认为,理发师是却嬉皮笑脸、毫无尊重之心的情况下,向其道歉的,没有诚意。其母亲回家后因此事耿耿于怀,一直拒绝吃饭、拒绝沟通,以泪洗面。随后女子将自己的遭遇发到网上。
1、网友对于此事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认为,广州理发店35块不贵,而且几乎都是拒绝议价的。理发师同意了,但女子还要求这要求那样的,多少有点不合适,这个社会并不是“谁病谁有理、谁拍视频就谁有理的!”当然,理发师也是嘴碎!
第二种意见是,即便理发师同意降价,那也要把服务做好来,这才是做生意之道。而且理发师明知道客人有病,还当面诅咒人家“苍天有眼”,太过分了!
2、那么从法律层面来讲,该给出什么意见呢?
首先,从合同角度上来说,女子带着母亲、姥姥到理发店理发,既然理发师同意为两人提供理发服务,那么双方就已经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
民法典第770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做、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承揽合同关系适用日常生活当中很多种情形,比如说,拿着鞋去找修鞋匠修鞋、开车到洗车店洗车、拿着名贵衣物到干洗店接受服务等。
其次,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是,姥姥是按女生收取35元的理发服务费,母亲因头发短则按30元男生收费标准收费,理发师明确同意为两人提供理发服务。
民法典第771条规定,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地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意思就是说,双方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即一方要按约定付款;一方则要按照约定提供服务。
再次,理发服务除非事前有特别约定,比如说要剪成杂志上图片的那种发型、客人指定的其他发型等。
民法典第511条规定,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就没有约定的事项进行协议补充; 不能协议补充的,参照交易习惯,予以确认。
也就是说,当双方事前没有约定时,就只能参照市场交易习惯来确定。理发的市场交易习惯,大家都知道。即当客人觉得哪里需要修理一下,是可以要求理发师进行简单修剪的。即女子的要求合理。
最后,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有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综上,笔者认为,从法律上讲,既然理发师同意按照30元收费,就要把服务做好来;从情理上讲,理发师稍微为客人修一下,又耽误不了多长时间,且还赚了口碑。这才是经营之道!
总而言之,理发师当着病人的面说“苍天有理!”绝对不合适,甚至还可能构成民事侵权!

scseaner
不是啊,现在理发都快理不起了。
Topdui
苍天有眼光
zhanghegang
每天见这些普法渣文就头发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