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男子当街扇妻子耳光,小伙好心劝架,男子不听,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混乱中男

故人军情观 2024-06-15 12:21:39

江苏南京,男子当街扇妻子耳光,小伙好心劝架,男子不听,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混乱中男子的眼镜和手表掉落在地上,事后,男子以物品损坏为由,让小伙赔偿90000元,小伙不服:我见义勇为怎么还要我赔钱。

·案例·:星视频·

这天深夜,阿正独自漫步在街头,周围一片寂静。天空中,月光如水洒在地上,给这个宁静的夜晚增添了一份神秘和诗意。

突然,阿正听到一声尖叫声,他的目光被前方的一对男女所吸引,他们正在激烈地争执,女子的声音尖锐而急促,男子的声音低沉而暴躁。阿正的心跳加速,他感觉到一股不安的气息笼罩着这个场景。

突然,男子失去了耐心,他猛地推倒了女子的电瓶车,并打了女子一巴掌。

女子瘫倒在地,哭泣着,而男子则愤怒地瞪着她。在一旁,另一个男子默默地观望着这一切,他的表情复杂,似乎在犹豫着是否要介入其中。

阿正再也无法袖手旁观,他快步走上前去,试图平息这场争执。

“有什么事情报 警,不要打女人!”他大声喊道。他的声音在夜晚的空气中回荡,打破了夜的寂静。

对方并没有因为阿正的声音而停止,男子怒斥阿正:“我们是夫妻,你别多管闲事。”

阿正也怒不可遏:“即使是夫妻,也不能动手,有什么事情回家好好商量。”

随后,阿正和男子发生了口角,继而演变为肢体冲突。

在推搡中,男子的手表和眼镜不慎落地,遭受了严重的损坏。

在旁人的劝阻下,这场闹剧总算平静下来,阿正和那对夫妻各回各家。

可不久后,阿正突然收到了一张法院的传票,那名男子将自己告上了法庭。要求阿正赔偿眼镜和手表的损失,共计9万元。

这一切让阿正感到困惑和无助,自己只是一个路过的好心人,试图阻止暴力行为,没成想自己成了被告。

这个案例让我们看到了善良和正义,但是也让我们感受到了冲突和财产损失。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说,我们该如何认定此事呢?

1、家暴不是家丑,而是违法犯罪。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家暴是违法行为,不仅会对受害者造成伤害,也会对家庭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我们应该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家暴,并采取措施保护自己和家人不受侵害。同时,我们也应该关注和支持受害者,帮助他们走出困境,维护自己的权益。

家暴只有0次,和无数次。不要隐忍,不要沉默,要勇于反抗。

遭遇家暴后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本案中,妻子骑车找到丈夫,好心劝丈夫早点回家,没想到遭到了丈夫的殴打,丈夫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家庭暴力,女子可以报警处理。

2、侵权和赔偿的问题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现场视频资料显示,男子对妻子有扇打行为,对阿正有用力推搡、挥手行为,这些行为都可能导致手表的损坏。同时,其妻子也有抱住男子手臂拉拽的动作,因此,男子所戴的手表是在综合因素作用下松动并进而摔落在地。

阿正的行为可以被视为是正常的劝架行为,他并没有故意或者过失地导致小强的手表损坏。

男子明知阿正好意劝架,还对阿正抱有过分敌意,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因此,男子要求阿正承担财产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不合理。

最终,法院审理判定,驳回男子的全部诉讼请求,阿正不需要对男子受到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3、民法典中关于见义勇为及相关免责条款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些条约为见义勇为者提供了法律保障,免除了后顾之忧,也鼓励人们在遇到“帮不帮”、“扶不扶”时,伸出援助之手,见义勇为,乐于助人。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中国人历来喜欢“管闲事”,对看不惯的事往往会挺身而出。但是我们在帮助他人的时候,也有冷静理智,不能冲动行事,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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