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严惩!陕西宝鸡,一名年仅15周岁就读于某职业学院的男学生,在一周内被同学多次殴打,并被逼下跪叫爷爷后,因不堪受辱,选择在学校的教学楼处,跳楼自杀身亡。案发后,警方以寻衅滋事罪刑事立案调查,三名参与打人者当中,一名年满18周岁的学生,被警方刑事拘留。
罗先生的儿子小罗今年15岁,在离家50多公里处的一家职业学院上学,是住宿生,学校宿舍一般有七、八个同学一起住。
小罗在住校学习生活期间,因一周内被多名同学多次殴打并威胁下跪叫爷爷,遂发·给母亲向其求助。可母亲因家里与学校太远,因此打算过几天再去学校了解情况,为儿子出头。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小罗却在向母亲求助的次日,因不堪受辱,选择在学校的教学楼处跳楼身亡。事后老师以小罗“摔跤”为由,叫家长到医院看望小罗,可父亲罗先生等人到了医院后,才得知儿子是跳楼身亡的。
案发后警方证实有三人在过去一周内曾多次参与殴打小罗,随后警方以寻衅滋事罪刑事立案调查,并对其中一名已经年满18周岁的学生,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1、事发后网友们气愤的表示,“这是什么样的学校啊?一周内学生被打了那么多次,学校一点也没发现?太不可思议了吧?”、“为什么只刑拘一个?另外两个呢?就因为是未成年?”、“50公里算远么?母亲太大意了!”、“必须严惩!”
甚至还有网友认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三个人的刑事责任,且应当严惩”、“千万不要谈什么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只保护遵纪守法的未成年。”
2、下面从法律的角度,来解答网友的疑问。
刑法实行罪行法定、主客观相一致、刑法因果关系等定罪原则。意思就是说,小罗只是因不堪受辱而自行跳楼身亡的,即三人之行为与小罗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不能据此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但可追究民事赔偿责任,且学校也应当为此承担责任。具体而言:
首先,虽然三人之行为与小罗的死亡之间没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但三人多次目无法纪、随意殴打小罗,扰乱学校管理秩序的行为,仍可以追究三人的法律责任。
刑法第293条规定,故意捣乱、肆意挑衅,随意辱骂、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注意!只有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才构成此罪。
这里要和大家明确一点,寻衅滋事罪也有加重处罚情节,即具有“多次”这种犯罪行为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就是说,只要法院最终认定小罗确实曾多次被人随意殴打,那本案应当加重处罚,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次,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14·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处罚。
一般来说,就读于职业学校的一般都是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或已经满18周岁的成年人。
换而言之,由于本案的定性是寻衅滋事罪,16周岁以下的,不能以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所以警方只能对已经年满18周岁的行为人,刑事拘留。
再次,民法典第116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具体而言,虽然小罗是自杀身亡,但三人的行为与小罗的死,具有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三人均需为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最后,正如网友所说,小罗一周内被多次殴打,学校都没有发现制止,管理上明显存在过失,故也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民法典1199条规定,无民事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为其管理过失承担侵权责任,但其承担责任后可向第3方追偿。
最后,希望各位家长要引以为戒,即当孩子向您求助时,务必要重视,切勿因疏忽大意而后悔莫及!当然,对于“凶手”必须要严惩不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