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一男子因怀疑大自己八岁的妻子出轨,先是在妻子的车子上装GPS定位,被妻

故人军情观 2024-06-14 09:40:18

浙江宁波,一男子因怀疑大自己八岁的妻子出轨,先是在妻子的车子上装GPS定位,被妻子发现后,男子竟然又将车子的两个轮胎螺丝拧松。导致妻子开车过程中,车轮都飞了出去。妻子报警求助后,最终男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男子刘某与比自己大8岁的妻子罗女士结婚后,因有代沟导致夫妻感情不合,且多次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随后罗女士毅然提出离婚。可刘某认为,有代沟只是个借口,并怀疑罗女士有外遇。

为了证明自己的猜测,刘某偷偷在罗女士车上装了一个GPS定位器,准备通过这种方式来获取罗女士背叛婚姻的证据。可不曾想,罗女士将车子开去保养时,就发现了这个定位器并将其拆除。

刘某得知此事后又突发奇想,遂准备通过破坏罗女士代步工具的方式,阻止罗女士出门,以达到其自认为能够挽救婚姻的目的。随后刘某偷偷将罗女士平时代步机动车两个轮胎的螺丝拧松。

罗女士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驾车出门时,先是轮胎螺丝脱掉,然后“砰的一声”,整个车轮都飞了出去,所幸的是,罗女士处置得当,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也被吓得不轻,罗女士停好车后,立即报警求助。

交警介入调查后发现,还有一个轮胎也出现螺丝掉落的情况,交警意识到这明显是有人故意为之的,于是深入调查。

最终,监控证实是刘某所为。随后检察院以故意犯罪为由,追究刘某的刑事责任,罗女士念在夫妻一场的份上,出具了刑事谅解书。

1、有网友认为,刘某声称想通过这种方式来阻止妻子出行,是狡辩。毕竟罗女士有一百种方法可以出行,因此不排除刘某是想通过这种方式,来制造“交通意外”,并达到报复妻子的目的。

还有网友认为,如果刘某的说法成立,那就是过失犯罪,也不是检察院所说故意犯罪。

综合网友的意见,主要有四种,分别是故意杀人罪、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罪、故意伤害罪等。

2、那么本案刘某的行为,最后如何定性处罚呢?

首先,过失犯罪和故意伤害罪均是结果犯。所谓结果犯是指只有造成被害人身体遭受一定损害的后果,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其中过失致人重伤以上才构成刑法第235条规定的过失致人重伤罪,并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故意伤害罪必须要致被害人轻伤以上才构成犯罪。

具体到本案中,罗女士发现及时、处理得当,没有造成其身体受到损害的严重后果,因此本案可以先排除是故意伤害罪及过失犯罪。

其次,故意杀人罪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有杀人之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足以致使特定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犯罪行为。

注意!此罪是行为犯。不以结果为定罪依据,行为人实施过这种行为,就可以认定为构成犯罪。

意思就是说,即便刘某不承认,且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严重后果。但只要其行为是追求被害人死亡的,就构成本罪。但构成此罪还有一个重要条件,即针对是个特定被害人。

最后,刑法对于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到不特定人群生命与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将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一般将根据刑法第115条规定,处3·10年;造成人员重伤以上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处10年以上。但本条规定对作案手段的描述是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

为了更加准确区分罪名,紧接着刑法第116条又设立了破坏交通工具罪。此罪的设立的目的和处罚方式,与第115条规定的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样的。但手段进行了细分:即以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这些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毀坏危险,尚末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危害公共安全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最主要的区别是作案手段;至于侵害的对象都是一样的,即不仅包括特定被害人,同时还包括不特定群众的生命与财产安全,且处罚方式也一样。

换而言之,司法机关实际上并没有采信刘某声称“只是为了不让罗女士出门”的辩解,而是认定其行为已经危害到了除罗女士以外不特定人群的安全,只是根据其作案手段,进行了细分而已。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刘某的行为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并根据其认罪态度、获得谅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等情节,故对其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

最后,希望本案能够起到警醒作用。即切勿以恶小而为之,否则无论出于任何理由,法律必将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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