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许昌,某村的村干部给一对夫妻批了一块宅基地,随后夫妻两人花几十万,在该宅基地上修建房屋,后来因该宅基地是基本农田,执法人员将房屋夷为平地!事发后,镇政府给予夫妻68万元赔偿,谁曾想到,拿到赔偿款后的第20天,公安机关将夫妻两人刑事拘留,称其寻衅滋事!
曹女士原本和丈夫、两个儿子以及公公婆婆住在一起,孩子大一些后,曹女士觉得住在一起太挤了,再加上这些年攒了点钱,差不多够修新房子了,于是向村委会及镇政府申请宅基地盖房。
镇政府考虑到曹女士家的具体情况,一家人六口住在一起,是有点拥挤。经镇干部同意后,两名村干部给曹女士划定了宅基地。这块地原本是荒地,但曹女士修建的两层楼房,快要完工时,发现“宅基地”的位置竟在基本农田范围内。
有关部门得知后,安排执法人员前去制止曹女士继续盖房,并要求曹女士拆除房屋!
可为了修这房子曹女士投了几十万,这些钱都是她和丈夫辛辛苦苦挣的,一分一厘来之不易,怎么可能拆了呢?曹女士没有管执法人员,将房屋修建完工。
但违章建筑,毕竟是违章建筑,曹女士拒绝拆除后,执法部门将曹女士盖的新房夷为平地。
紧接着,曹女士便以“宅基地是村镇干部批的”向上级部门反映,并要求赔偿损失,一年多后,曹女士和镇政府签订协议,镇政府赔偿曹女士68万元。
曹女士得偿所愿了?并没有,因为她拿到赔偿款的第20天,公安机关将其控制,并以曹女士夫妻属于寻衅滋事,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有网友提出,曹女士的宅基地不是村镇干部批准的吗?她合法取得宅基地啊,怎么成了违法建筑?
土地管理法第35条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我国的基本农田是划了红线的,如果要改变农田的使用,必须要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
土地管理法第44条规定,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也就是说,别说村干部,就算是镇政府、县政府,也无权将基本农田划为宅基地,所以曹女士的宅基地,虽然有“两名村干部”的批准,也不能作数,也属于违章建筑。
其次,土地管理法第78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因曹女士的宅基地,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按照法律规定,应该责令其拆除,在曹女士不愿意拆除的情况下,执法部门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但问题是,曹女士的宅基地是“两名村干部”划给她的,她的房子被夷为平地后,有没有权要求镇政府赔偿?
再次,曹女士有没有权要求镇政府赔偿,是曹女士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关键。
因为寻衅滋事中包含了强拿强要,如果曹女士有权获得赔偿,当然不构成寻衅滋事,但如果曹女士没有权获得赔偿,那有可能涉嫌“强拿强要”。
笔者认为,曹女士作为村民,对镇干部同意后,两名村干部给她划定的宅基地享有信赖利益,依法应当保护。
信赖利益,是指私人因信赖行政主体的授益性行为、承诺或规则而产生或可产生的利益。
也就是说,镇政府要为他们错误划定宅基地的行为买单,镇政府应该就给曹女士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曹女士有权要求镇政府赔偿,其行为不属于强拿强要。
但法院经审理,以曹女士夫妇构成寻衅滋事罪,判了他们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追缴15万元。
最后,曹女士夫妇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诉,目前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曹女士寻衅滋事罪申诉案”。事情,可能将迎来转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