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一女子好意低价将房屋出租给男同事居住,万万没有想到,13年后,男子竟然

爱喝可乐的少爷 2023-03-27 15:15:34

上海浦东,一女子好意低价将房屋出租给男同事居住,万万没有想到,13年后,男子竟然到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房屋是女同事赠送给自己的。

苏女士和魏先生是同事关系,又都在一个办公室工作,所以关系非常不错。

苏女士不仅人缘好,经济条件也非常好,其由于房屋拆迁,获得多套安置房,除了自己居住一套以外,其他房屋都出租出去。

而魏先生也有一个幸福的家庭,一儿一女,虽然经济不如苏女士,但也算是蒸蒸日上。不过魏先生家庭有个问题就是妻子非常强势,二人经常发生矛盾。

后来,魏先生由于妻子将家庭收入多次补助娘家,双方再次发生激烈争吵。

魏先生一气之下,决定与妻子协议离婚,协议内容为:魏先生净身出户,房屋归妻子,孩子由魏先生抚养,妻子支付抚养费。

苏女士得知后,表示愿意将自己的房屋免费出租给魏先生居住,魏先生过意不去,坚决要求支付房租,苏女士就象征性地让魏先生每个月支付200元。

实际上,在经济发达的上海,200元的房租完全可以说是象征性地,但即使这样,魏先生支付了两年后,由于经济紧张,也不再支付了。

而苏女士非常了解魏先生的经济情况,不仅不向魏先生索要租金,反而时不时地给魏先生的两个孩子购买礼物。

几年后,魏先生终于熬出了头,两个孩子非常争气,都顺利大学毕业参加工作,而魏先生也顺利退休,每个月领着10000多元的退休金。

苏女士也退休了,便找到魏先生,请求魏先生返还房屋。不料,魏先生不仅不返还房屋,还到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苏女士已经将房屋赠送给自己了。

苏女士得知后,认为魏先生恩将仇报,提起反诉,不仅要求魏先生返还房屋,还要求魏先生按市场价支付房租。

1、常言道,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没想到魏先生不仅不感谢孙女士,反而拒不腾退房屋,试图占为己有,真是太过分了。

确实如此,正如网友评论,该案是典型的东郭先生与狼的故事,所以孙女士不仅应该收回房屋,还应该要求魏先生支付房租。

2、本案魏先生的诉求可以得到法院支持吗?

《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魏先生主张孙女士将房屋赠送给自己,那么就应当提供相应证据,但是本案魏先生只是主张自己居住了13年,而没有提供任何房屋归自己的证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房屋仍然登记在孙女士名下,并没有转移在魏先生名下,只要魏先生提供不出相反的证据,即使孙女士让魏先生在房屋居住13年,房屋仍然属于孙女士所有。

3、孙女士的诉求可以得到法院支持吗?

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本案孙女士好意让魏先生租住自己的房屋,双方没有签订租赁合同,所以属于不定期租赁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根据上述规定,孙女士可以随时让魏先生搬离,只是应该给合理的期限。但是没有想到,孙女士要求魏先生搬离时,魏先生竟然主张房屋归自己,所以孙女士可以要求魏先生即可搬离。

除此以外,孙女士还可以要求魏先生支付这么多年的房租,虽然200元非常低,但是孙女士从未要求提高房租,所以只能按照200元计算。

这里有人说,如果魏先生不搬离,怎么办呢?

如果魏先生在法院判决后,仍然不搬离,孙女士可以要求强制执行,魏先生就有可能涉嫌拒执罪。

最后,常言道,亲兄弟,明算账,该案再次提醒人们即使做好事,帮助他人,事前也要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如此就能避免后续麻烦了!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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