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航空公司做活动,凭飞机票可以半价购买6瓶茅台。男子不到一月的时间,兑换了304瓶茅台,尝到甜头后,又买了13张票。公司却改规则了,兑换不成,男子将公司告上法庭。
上海一家航空公司,在年底的时候为了冲业绩,设立了买票可以换茅台的活动,一瓶只要1499元,每张票可以购6瓶,只要购买到贵州的机票,就可以兑换。
这个消息一出,就引起了周先生的关注,这比市面上便宜了一半。而且周先生经常出差,往返于两地,这种活动真是为他量身定做。
于是周先生往返的更勤了,一两天就要去一次,甚至遇上加班,一天还要往返两次,光这一天就能换24瓶。
就这样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周先生已经兑了304瓶,频繁的往返引起了航空公司注意,对方认为周先生故意这样做,想把便宜的茅台二次出售。
接着公司就修改了规则,以前只要有票就可以购买,后来改成了预约制,买票后兑换还需要预约才可以买到。
而是否预约成功,也要在几天后才出结果,并且修改规则后加了一句话,不保证均能兑换,具体由公司言论为准,请谨慎购买。
周先生并没有注意到规则变化,仍然继续购买机票,由于出结果还要等几天,周先生并不知道,直接继续又买了13张。
等到兑换时才知道改了规则,周先生只好预约,几天后却没有一张预约上,周先生觉得很生气,觉得是公司的人暗箱操作,直接把公司告了,要求对方用优惠价,兑换他买的票。
航空公司表示,规则已经修改,每天会有限量,因此他们无法保证,一定能预约到,所以才加了这句话,同时也提醒了乘客风险,谨慎购买。
但是周先生认为,自己一直兑换,突然改规则并没有通知,而且规则也不严谨,根本就没有说清到底限了多少量,能不能领全凭对方一句话,预约制规则一点都不透明。
到底有没有兑换成功?标准是什么?如何评判的?完全不知道,就全凭对方一句话。显然这种规则不公平,既想吸引大家买票,又不想兑换承诺。
航空公司拿出了之前,周先生的兑换凭证,表示对方存在倒卖的可能,没有正常旅客会一天乘坐多次飞机,显然周先生的动机不良,因此他们有权对他进行限制。
周先生表示,对方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倒卖,而且自己乘坐飞机,的确是为了上班,并且也出示了自己的工作证明。
因此一审裁决时认为,航空公司需要向周先生赔付,这13张票的茅台。公司无法接受,于是又继续上诉。
二审时,公司着重强调,规则最后提醒乘客,并不能保证预约成功。合同已经修改,对方没有看见是对方的责任,不能以此为由。
最终二审驳回了诉求,这件事情也算到此为止。其实周先生也算赚了一些,之前也兑换了304瓶茅台,人还是要知足。
1、周先生兑换茅台次数太过频繁,涉嫌非法经营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周先生虽然可以拿出工作证明,证明自己多次乘坐飞机是为了工作需求。但是他兑换茅台的次数太过频繁,不免令人怀疑是在倒买倒卖,涉嫌非法经营罪。
虽然航空公司无法提供周先生倒买倒卖的证据,但是当地公安部门可以对周先生的行为进行调查。如果后续他将获得的茅台,以低于市场价格卖给其他商家的话,那么就是扰乱市场经营秩序,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2、公司任意修改兑换规则,没有提醒到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之前公司已经说明了兑换的方式,如果中途更改规则的话,需要对乘客提醒到位。虽然公司条款下方有一行小字,提醒乘客更换了兑换方式,但依然有很多乘客忽略这些小字,说明这种提醒是无效的。
周先生之前同公司,已经签订了兑换协议,公司理应按照之前的合同来兑换。公司后期制定的兑换协议可以用,但需要做到提醒到位,不要侵害了周先生的合法权益。
3、周先生兑换304瓶茅台,只允许在家中使用,不得作为商品销售。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周先生手中并没有销售酒水的营业执照,也没有《酒类零售许可证》,因此他是不可将茅台进行二次销售的。周先生兑换的304瓶茅台,只能当成礼物送给家中的亲朋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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