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求你们了,放过我吧!”江苏苏州,网传一段动物保护组织“拷问”拘禁一名猫贩,期间要求猫贩自扇耳光、强令猫贩下跪的视频引发关注。当地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此事,后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发现,受害男子李某并非猫贩,近期多次以领养为名获取猫后进行虐杀,并在网上发布虐猫视频、挑衅言论引发爱猫人士不满。
后被从各地赶来的牟某某等6人围堵。其中,牟某某等4人对李某实施了人身控制、殴打、侮辱等行为,并将现场视频发布到网上引发关注。
目前,警方已经对李某、牟某某等人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开展调查。
1、领养猫却不好好养,反而将猫虐杀并将视频发布到网上取乐,这种人真是坏透了!也难怪会引起众怒,被爱猫人士讨伐!
2、领养了动物不养,反而进行虐杀违法、犯罪吗?
动物属于动产,根据《民法典》第224条,动产所有权转移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换句话说,无论是免费领养,还是付费领养,领养人一旦领养了动物之后,所有权其实都已经转移给了领养人,领养人可以自由处分动物。
但是领养了动物不养,反而进行虐杀,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领养的初衷,更是对生命的亵渎,伤害了人们的感情。
虽然我国并无虐待动物罪,但是像李某这样,将领养的猫虐杀后发布到网上宣传暴力、引发冲突和矛盾。这种行为完全可以以寻衅滋事论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寻衅滋事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3、李某的行为虽然可恶,但是自有法律严惩,牟某某等人看不惯其恶行,可以依法报警处理,但是以关爱动物的之名,对李某动用私刑,其实就是以暴制暴,以违法惩治违法,同样是不可取的!
牟某某等4人对李某实施人身控制、殴打、侮辱行为,属于典型的非法拘禁行为。
《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应当立刑事案件追诉。
李某涉嫌寻衅滋事,是违法还是犯罪还需要进一步调查确定,但是牟某某等4人基本可以断定涉嫌非法拘禁罪,面临刑事追责!
当然,考虑到此次冲突确实是李某虐猫引起,笔者认为,可以认定为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形,依法可以对牟某某等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后,本案既提醒大家,关爱护动物,不爱请别伤害!也提醒大家,遇到自己看不惯的人和事,别冲动!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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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10xxx20
各罚各的。不冲突。非法拘禁罪名倒是重些。刑事犯罪了。被打的只是治安拘留
天才小熊猫
李某是否造成寻衅滋事罪
金戈铁马
双方都应该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