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股权激励,最怕员工“拿了股权就离职”。法律上,能不能直接剥夺他的行权资格?
法院的最新裁判规则非常明确:可以,但必须“白纸黑字”写清楚!
一、 核心裁判规则:法院怎么判?
1. 原则:不能随意剥夺(不行权无效)
• 逻辑:股权激励是基于劳动关系的长期激励。只要员工满足了约定的业绩和期限条件,他就有权行权。
• 结果:如果公司仅凭一纸“离职通知”就想作废股权,法院通常不支持。除非你们事先有明确约定。
2. 例外:明确约定“离职不行权” ➡️ 有效
• 逻辑:如果《股权激励协议》或《公司章程》里明确写了“员工离职则自动丧失行权资格”或“未服务满X年离职,期权作废”。
• 结果:只要约定合法,法院会尊重契约精神,支持公司“离职不行权”的做法。
二、 军师实操锦囊(避坑指南)
1. 条款要“直接”,拒绝潜台词
• 动作:千万别玩文字游戏,不要写“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授予”。
• 建议:直接写明“若员工在X年X月前离职,则本协议项下全部股权/期权自动作废,员工放弃相应权利”。越直接,法院越认可。
2. 离职协议要“兜底”
• 动作:员工离职时,签署的《离职协议》或《行权确认书》是关键。
• 话术:务必加上一句“本人确认,除本协议约定外,不再向公司主张任何股权激励相关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行权、分红等)”。
3. 区分“实股”与“期权”
• 注意:如果是已经过户的“实股”,“人走股留”通常需要支付回购款;如果是还没行权的“期权”,“离职不行权”是最好执行的约束手段。
——创服智达杨军 | 你的股权好军师 & 融资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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