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可怜了,”吉林长春,一男子酒后驾驶无牌叉车,撞伤了72岁老人,造成右脚受伤严

蜜蜂说社 2026-06-06 23:27:26

“太可怜了,”吉林长春,一男子酒后驾驶无牌叉车,撞伤了72岁老人,造成右脚受伤严重而截肢,原本双方敲定28万赔偿去公证处公证,可肇事男子临时突然变卦,撕毁赔偿协议,并口出狂言:拒不赔付,你能拿我怎样?遭遇重伤和二次打击的老人,无法承担截肢的痛苦和高额的医药费,当晚在绝望中选择自杀,事发后,老人家属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赔偿35.7万余元,包括10万精神损失费,法院判了。 男子喝了酒,开着一辆没挂牌的叉车上了路,这种事本来就不应该发生 ,因为叉车是工厂里用的,根本不是能在马路上跑的交通工具。 可他不管,借着酒劲方向盘一打就出发了,经过一个弯道时,迎面撞上了载着72岁老人的三轮摩托车。 老人的右腿当场被压得血肉模糊,送到医院后,医生只能做截肢手术来保命。 司法鉴定出来,重伤二级,交警那边也下了结论:男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血检报告更直白——他血液里的酒精含量是97.84毫克/100毫升,远远超过了80的醉驾标准。 72岁的老人,身体本来还算硬朗,日子过得安稳,一觉醒来,右腿没了,截了肢,下半辈子怎么办?医药费谁出?往后怎么活?这些事儿压在老人心上,一天比一天重。 因为所有医疗费都是家里人在垫,她自己根本掏不出钱。 家里人帮着跑了一个多月,终于和男子谈妥了,双方说好了28万,白纸黑字签了协议,还专门跑到国立公证处准备办手续。 这下总算有了指望,协议一公证,钱一到手,老人的后续生活好歹有个着落。 可到了公证处,男子突然变了一副面孔,他说要去交警队办点事,让老人家属在公证处等着。 左等右等,等来的不是他去办完事回来,而是这人直接把赔偿协议撕了,撕完之后扔下一句话——一分不赔。 72岁又刚截了肢的老人,眼睁睁看着刚盼来的28万赔偿款被当面撕掉,那是压垮她的最后一根稻草。 医药费没有着落,腿没了,男子又翻脸不认账,她心里那根绷了整整两个多月的弦,彻底断了。 当天深夜,老人在家中自杀。 事发后,家属把事情告上了法院,索赔35.7万余元,其中精神抚慰金就要了10万。 男子在法庭上说,自己跟老人没说过话,她的死跟他没关系。 法院是怎么判的?刑事方面,男子被判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1年。 民事方面,家属一共要35万多,法院最后判男子赔18万多。 家属要的10万精神抚慰金被驳回了,因为法院觉得家属拿不出充分证据,证明老人自杀和男子拒绝赔偿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 案子判完了,但有些账永远算不清。 一个喝了酒的人开着一辆根本不该上路的叉车,撞了一个72岁的老人,把人一条腿给撞没了。 本来谈好的赔偿款,男子当着人家的面把协议给撕了,还甩了句“一分不赔”。 结果钱没了,指望没了,人也没了——当天晚上,老太太就走了。 法院最后的判决倒也清楚:肇事者交通肇事罪判一年,民事赔18万多,家属要求的精神抚慰金10万,没支持,理由是“证据不足”。 其实就是要证明撕协议这件事和自杀之间有直来直去的因果关系,在这个案子里确实难。 但这不代表那声“一分不赔”就没分量,那是压在骆驼身上的最后一根草,却是最重的一根,但是法律上看不看得见,不等于事实上就不存在。 这种当面撕毁承诺的做法,比不赔钱本身还要伤人,老人也许熬不过的不是截肢,而是那种期望刚搭起来就被一巴掌扇到地上的绝望感。 18万的赔偿能覆盖医药费、丧葬费那些看得见的损失,但那种被人当面捏碎指望的痛苦,确实很难用钱算。 交通肇事致人重伤,不管有没有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责任都跑不掉。 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男子醉酒驾驶叉车上路,这是过错,老人截肢是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清楚。 《民法典》第187条还规定了一个重要原则——承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坐牢不等于不用赔钱。 法院判男子赔18万余元,符合这两条规定 ,至于10万精神抚慰金被驳回,核心问题还是证据——撕毁协议与自杀之间的因果链条,在法律上确实没拿出硬证据来支撑。 为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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