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男子逛超市,人多,一个老人绊倒他的脚,男子意识到,老人摔下去会受伤,就赶紧伸手去扶他,不料被老人指责,这是故意的,还要男子赔偿1万多元,男子表示该担的责任,他不躲,但是拒绝过度检查和不合理的索赔。 只见超市里,人真的很多,大家看着琳琅满目的商品,只想寻找合适自己的东西,大家步伐缓慢,没有人走路匆匆忙忙的。 难得有时间,逛个超市,买个东西,也正是人们放松的时候,大家没必要那么匆忙,男子也是一样的,他来逛超市,每一个步伐都迈得很小,人虽然多,但他还不至于离谱到,不顾他人安危,乱窜乱跑。 可就是这么小的步伐,这么缓慢的速度,意外还是发生了,一个老人,不偏不倚,就那么巧,和男子相遇了。 男子脚一伸出来,老人的脚就绊上去,一个踉跄,老人摔倒在地上,老人的速度也不快,摔下去,也不至于摔个重伤。 突然间遇到这样的事情,男子一看摔下去的是个老人,也当然慌了张,他本能的反应,就是赶紧去扶摔倒的老人。 这个时候,老人被扶起来,没有意识到发生这件事情,并非是不小心发生的,他反而指责是男子故意让他绊倒的。 男子被冤枉,内心肯定也不好受,作为一个正常的人,谁会愿意招惹一个老人,还故意让一个老人摔倒,家里就算是有金矿银矿,也不敢做这样的事情啊! 看着这个老人就这么摔倒在自己面前,男子本来就有些害怕,害怕他身体受了伤,他肯定是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的,如今老人还指责他,说他是故意使绊子,让老人摔倒的,这真的是太让他感到憋屈了。 发生这样的事情,是男子万万不想发生的,在公众场合,他也只是正常走路,只是正常地伸了个脚,如果就因为这样,他要承担一大笔的费用,他真的是有些难以接受。 如今老人说他是故意的,男子也很快明白过来,要处理这件事情,恐怕没那么简单。 他看着眼前的老人,绊倒的是老人,这件事本来就很难说清楚,老人一摔,若是身体这不舒服,那不舒服,真的是家有黄金万两,也难以承担这件事。 再加上如果老人无理取闹,认为这件事就是男子故意的,他就不会善罢甘休,放过男子,一定会追究到底。 如此一来,男子就陷入了困境中,看着眼前的老人,男子害怕的就是这个老人无理取闹,这检查那检查,这索赔,那索赔,他害怕自己承担不起。 果不其然,男子被老人告上了法庭,老人要求男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 一大堆的费用,看得男子头昏眼花,其他费用男子倒是可以理解,唯独那个误工费,男子看着就头大,一个老人他能干什么活,他能有什么工作,还要误工费,显然就是逮住他不放了。 面对所要赔偿的费用,男子表示,如果老人存在过度的检查,那么过度的检查他不愿意赔,还有那些无理的要求,比如误工费,他同样也不愿意赔。 他说他拒绝赔偿这些无理的要求,男子很委屈,他说:“我一个年轻人干嘛要去故意绊倒老人。” 事实本就如此,绊倒老人,这是一个沉重的负担,正常的人都不会去做这样的事情,也不会这样去招惹老人。 面对老人的起诉,男子也只好应诉,他只愿意赔偿合理的部分,其他不合理的要求,他不愿意承担。 在本事件中,男子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主要看男子是否有过错。 《民法典》 第1165条第1款规定,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般判断男子是否有过错,就是要判断他在实施侵害行为时,主观意识上是否有不良的心态。 男子在超市只是缓慢地行走,老人绊倒他的脚,摔倒了,男子也是赶紧去扶,男子并非是故意的。 如果非要追究男子的过错责任,那就要举证,男子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如果男子没有尽到这个义务,那么男子就需要承担过错责任。 除此之外,老人是在超市摔倒的,超市是公共场所,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 第1198条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行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安保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 多人行走的时候,超市就应该有相关的提示或者广播,让大家注意走路,如果超市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那么超市也得承担责任。 那么你认为男子应当赔偿吗?来源:纵览新闻 2026年6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