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子去酒店开会,当时正在下小雨,走到酒店门口脚一滑,摔了个大跟头。男子当时

芹姐说法 2026-05-25 16:55:29

北京,男子去酒店开会,当时正在下小雨,走到酒店门口脚一滑,摔了个大跟头。男子当时摔的比较疼也站不起来,酒店工作人员赶紧帮忙送去医院,男子身体部分骨折需要一大笔治疗费,而且工作也被暂停。男子气得很,就把酒店给告了,要求赔偿21万多。酒店表示:门口设置了警示牌,也积极帮忙送医,说到底,还不是他自己不小心? (齐鲁壹点5月23日报道了这则新闻。) 这个案子后来也宣判了,没想到判决还挺意外。 事发这一天,正下着小雨,一男子李某准备到酒店里开会,谁知道下小雨就有些耽搁时间。 谁知道,刚走到酒店门口,祸从天降。 就在酒店门口,经过一段小斜坡的时候,路面已经被雨水泡的滑溜溜的,而且似乎还沾上了一层黏糊糊的松柏油,湿滑的很。 李某因为急着赶路,一个没留意,“啪唧”一声,重重的摔倒在地。 当时李某摔的是四脚朝天的,浑身疼痛,可给李某疼的龇牙咧嘴的,完全都没法动弹了。 这个时候,酒店的工作人员赶紧过来查看情况,也立刻把李某给安排了送去医院治疗。 谁知道,一番检查跟治疗,发现李某已经被确诊了左桡骨远端骨折。 这下,需要花费不少的医疗费了,而且每天做治疗,也是非常的而辛苦,做康健也很疼痛。 这个不说,就连工作也耽搁了,公司让他暂停工作,业务完全就停摆了。 李某感觉自己的日常生活,已经完全被折腾的乱套了,医疗报告也出来了,李某被鉴定成十级的伤残。 要知道,这一切,都怪那条路吧,太滑了,总之,李某内心很委屈,也很窝火,心想,这个罪不能白受,总要去讹点吧。 想到这里,李某直接就把酒店给告了,他要求酒店赔偿自己损失合计21万多。 而酒店这一方,肯定也是不认可的,直接就大声喊冤:就是他自己摔倒的啊,跟我们有什么关系呢? 酒店还表示:斜坡也就十几厘米的高度,而且也放置了警示牌,并且及时送你去医院,该做的都做了,我们一分钱不会赔偿的。 这个说辞让李某也很无语,他表示:根本就没有看到什么警示牌,而且就是你们道路的问题,在其他地方,我怎么没有摔倒? 眼看着双方都各执一词,各有各的道理,就要看相关部门是怎么审定的了。 在介入调查之后,相关部门查看证据,准备调取现场的记录。 经过查验发现,警示牌确实放了,但是没有放置在醒目的位置,放了等于没放,几乎是无法起到警示的作用。 另外,因为地面比较湿滑,应该放置防滑地毯,但是酒店没有做任何的保护措施,明显就存在安全隐患,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最后判定,酒店需要承担80%的责任,赔偿15.9万元,而李某自己走路,因为是下雨天也应该留神,承担20%的部分责任。 《民法典》第 1198 条规定,宾馆、酒店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该对顾客承担安全保护责任,没有尽到合理限度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遭受损害,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酒店存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有关键的事实。 下雨天,酒店作为管理者,需要对湿滑路面进行预见跟防控,及时处理湿滑、拖地、设立醒目的警示牌。 因为酒店没有采取防滑的措施,也没有专人提示,危险的隐患还是持续存在,酒店违反了安全义务,构成过错侵权,要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 1173 条规定,被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男子在下雨天自行走路,也需要注意到自身的合理义务,对于湿滑的路面,自己应该清楚属于常见的风险,成年人应该放慢脚步、精神行走。 最后,结合酒店这边的责任,男子出现了后果:地面湿滑、警示作用不足,导致滑倒了,造成了十级伤残,因果链完整。 男子可以自行提交现场证据,拍摄视频,而办案时也需要结合监控分析,路人的证言等,这些都可以作为追究的资料。 经过责任认定确定,受害人李某承担轻微的过错,自己担责20%左右,而酒店一方则需要承担主要责任,80%左右。 有人说,讹天、讹地、讹空气,还真给他讹到了,但是出了这事儿,该追究的,还真的要论一论呢。 对此,您怎么看? 信源:齐鲁壹点

0 阅读:90
芹姐说法

芹姐说法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