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女子花999元办了个按摩卡,可以做15次。她做到第12次的时候,店员发现她手臂上有个小疙瘩,女子说自己也没发现有这个小疙瘩。店员继续操作,结果小疙瘩破了,女子手臂肿起来了。后来去医院一查,那个被按破的小疙瘩,竟然是一个肿瘤。女子手术花了23000多。她要求店家承担这笔费用,可店家态度很坚决,不是我们的责任我们凭什么承担。 吴阿姨是金华人,她想离女儿近一点,就和老伴搬到杭州来居住。 今年3月份,她在朋友的推荐下,去办了一张按摩卡,花了999元,可以做15次,包括背部,腹部都能按。 4月4号这天,吴阿姨去店里做第12次按摩,那天她让店员给自己做背部按摩。 背部按摩是附带胳膊的,店员给吴阿姨做胳膊时,摸到她前臂有一个小疙瘩。 店员就问她这是怎么回事?吴阿姨表示,自己都不知道手臂上长了东西。 双方都没在乎,店员继续给吴阿姨按,结果,第二下直接就把那个疙瘩按破了。 手臂马上就肿起来了,店员当时可吓坏了,赶紧喊来店长。 店长当时说了一句让吴阿姨感到安心的话。他让吴阿姨先去看,自己这边会负责的。 后来,手臂一直没消肿,吴阿姨就在4月10号去做了检查。 结果事情严重了,那个破了的小疙瘩是个肿瘤,吴阿姨需要尽快做手术,否则继续发展会很危险。 4月23号,吴阿姨住了院,5月4号做了切除手术,5月8号才出院。前前后后,看病花费了23000多。 刘店长知道吴阿姨出院了,就在5月10号这天,买了礼物去吴阿姨家里看望。 这天,也是双方矛盾冲突的开始。 吴阿姨提出,手臂小疙瘩是在店里给按破的,自己花费的23000元应该由店里承担。 刘店长一听,当即就拒绝了,只愿意退还她办卡的999元。 吴阿姨非常的愤怒,当初对方说好会负责,可等到自己真的去看了病、花了钱,这态度就完全变了。 没过两天,吴阿姨再打电话过去,对方直接拒接了。 后来,对方把吴阿姨办卡的999元退了回来,但治疗费坚决一分都不承担。 刘店长的理由很明确,做项目之前我们都会提前问顾客身体有没有问题,吴阿姨自己说没有。 他还强调,吴阿姨手臂上的小疙瘩原本就有,不是店员按出来的,就是不来做按摩,吴阿姨一样要去做手术的。 而且,4月4号出事之后,吴阿姨4月7号又来做了一次按摩,如果当时真有问题,怎么可能后来还来呢? 吴阿姨当场就急了,她表示4月7号根本没去过。 吴阿姨要求查监控,可店长说监控只能保存一个月,现在已经翻不出来了。但是有吴阿姨的消费记录,上面有日期和她的签字。 双方各执一词,谁也说服不了谁。 最后,刘店长撂下一句话:可以做鉴定,是我们的责任那我们肯定承担,不是我们的责任,那我们为什么要去承担? 吴阿姨这边也准备走程序为自己维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这件事里,店员在发现吴阿姨手臂上有疙瘩后,没有停止操作,而是继续用力按压,的确是在按压下,小疙瘩才破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明确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店员在明知吴阿姨手臂上有小疙瘩,没有停手,最终把小疙瘩按破了,这种操作明显违反了应有的注意义务。 店员的操作存在重大过错,该过错行为直接导致了吴阿姨疙瘩破裂,需要手术切除和术后身体虚弱的损害后果。 因此,按摩店应当承担吴阿姨因此产生的合理花费。 但是,这件事情不能说吴阿姨完全没有责任。 吴阿姨的自身过错是,没及时去就医,导致损害可能扩大。 4月4日手臂被按破肿了后,她并没有第一时间去检查,而是拖延到了4月10日才去就医,中间间隔了整整6天。 如果因为这几天的延误导致了病情的恶化或增加了后续的治疗难度和费用。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在判定赔偿金额时,可能会根据条款中过失相抵的原则,酌情减轻按摩店的赔偿责任。 你觉得,吴阿姨这两万多的医药费,该不该由店家来承担?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