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不是公公婆婆和儿媳争家产,而是爷爷奶奶在和孙女争家产。 李先生已经年过半百,也就是五十多岁了,罹患肝癌多年,在临终之前,特地邀请朋友和医生做见证,自己读了遗嘱的草稿,又让人拿去到旁边的护士站打印出来,他自己签了字,确认将他自己的财产权益全部留给唯一的女儿,而将在外地的一套房产留给了妻子。 在订立遗嘱的过程中,李先生本人没有受到任何强迫和欺骗,意识清楚,完全知道自己在做什么,而且遗嘱有文本,有录像,遗嘱上除了他本人的签名,还有作为见证人的朋友和医生签字,这在法律层面上是效力比较高的。 在这种背景下,李先生尸骨未寒,他的父母居然还是违背李先生的遗愿,想和李先生的妻子、女儿争夺家产,并且将儿媳和孙女告上法院,也是让人心寒。 按照常理推测,李先生病逝时已经超过五十岁,他的父母也都已经是至少七十岁以上的老人了,也已经是风烛残年。 如果他们不去和儿媳、孙女争夺家产,最起码看在儿子留下的孙女的份上,和儿媳搞好关系,只要关系不是太僵,儿媳就算是继承了遗产,应该也会酌情给老两口一些生活补助。 但他们这样闹过之后,而且已经对簿公堂,最后法院又认定遗嘱有效,老两口败诉,这就基本上鸡飞蛋打了,因为儿媳在法律层面对公婆是没有赡养义务的,只有道义上的责任。 之所以能闹到这一步,很多网友也已经猜测,大概率是因为老两口除了李先生之外,还有其他子女。老人不一定需要已经亡故的子女的财产,但是另一个子女可就不一定了,他们会撺掇、鼓动老人去和儿媳、孙女争夺财产。 虽然李先生和妻子在北京确实有一套房产,可能价值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在外地还有一套房产,但如果外地房产是在老家三线以下城市,其实价值有限,而在北京的房产的权益李先生在遗嘱中已经明确,将所有权益交给女儿继承。 既然这里提到的是在北京的房产的“所有权益”,就证明这套房产是他和妻子的共有财产。所以,在法律层面妻子也是有继承权的,李先生的父母确实也有。 李先生订立遗嘱的时候,妻子不可能不在场,之前很可能也和妻子协商过。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加入这套房产的权益中李先生占一半,那么这一半的分配方式是,他的妻子、女儿、父母四个人平分。 那么最后的分配比例就是妻子可以分到八分之五,女儿、父亲和母亲可以各自分到八分之一。也就是说,妻子仍然会是最大的受益人。 但在李先生在遗嘱中将所有权益约定由女儿继承时,妻子没有提出反对,说明妻子也是放弃了自己本来应有的份额的。实际上,如果李先生夫妻只有一个女儿的话,李先生的妻子很可能也是准备将自己的份额将来交给女儿继承的,除非她想让她的父母来和女儿争夺财产。 这也就意味着,李先生在遗嘱中的安排,实际上最想保护的是女儿的权益,这一点妻子是接受的。如果他的父母只有李先生这一个孩子,那么孙女也就是唯一的血脉了,但凡念及一点血脉亲情,也不能站出来和孙女打这个官司。 而他们之所以走到这一步,最大的可能确实就是如网友所说,他们可能不需要李先生的财产,但李先生可能还有其他兄弟姐妹,他们在惦记李先生的财产。 而且,因为有遗嘱,所以老两口也没法反驳,他们提出诉讼请求的对象只是一个价值并不算太高的独立车位,即使在北京比较好的地段,大概也就是二三十万。但即使他们胜诉,也还是要按前面提到的方式进行分配,他们能拿到的钱也不会太多,可能就几万块钱。 哪怕他们是没有退休金的农民,也不该去惦记这几万块钱。这个官司打完,他们既输掉了官司,也失去了亲情,儿媳和孙女之后可能也就和他们断绝来往了,真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 这个案子也给那些还有兄弟姐妹的多子女家庭出身的人一个提示,如果自己的父母仍然在世,而且还有其他兄弟姐妹,最好提前就订立遗嘱,明确继承关系,以免在自己身后出现类似纷争,自己的孩子利益受损。



诶呀
小编,不懂法律吗?孩子先于父母去世,他的遗产,必须给老人留下一定数额作为赡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