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大谱了!浙江湖州,50岁女子被确诊子宫癌,在医院做了手术后,医生告诉她只是Ⅰ期,不用放化疗。可她后来拿到病理报告,才发现是已是Ⅲ期。更离谱的是,医生推荐的一款15万进口抗癌药,竟是用伪造的肺癌诊断报告申请的,导致女子用药后反应剧烈,冷得6月天裹棉被,可医生始终不叫停。而这场医疗纠纷,至今已过了3年,仍有太多的疑点难以解开! 2023年,金女士在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做了子宫内膜癌手术。 术后主治医生很肯定地告诉她,病灶切干净了,属于Ⅰ期,不用放化疗,回家休养就行。 按理说,术后一到两周病理报告就该出来,那是判断分期,和最要不要化疗的金标准。 可金女士等了一个多月,也没见到报告。 她不放心,反复从湖州跑到杭州挂号找医生。 每次去,医生看到她非常不耐烦,说就是Ⅰ期,你别老来问了,有事医院会打电话。 直到她去杭州看怀孕的女儿,才顺道去医院查查病理报告到底出来没有。 到医院一调,报告显示4月26号就出来了。 医生打开一看,脸色当场变了:Ⅲ期子宫癌。 Ⅰ期和Ⅲ期完全是两码事,Ⅰ期癌细胞没跑出子宫,手术切了就差不多了。 Ⅲ期意味着已经扩散到盆腔或腹腔,必须尽快放化疗,不然随时有生命危险。 顾不上追究误诊的事,化疗不能再拖了,他就赶紧住院。 化疗期间,化疗科医生推荐了一款进口免疫药,要跟化疗同步用,全部疗程下来自费15万左右。 金女士拒绝了,医生转头打电话给她丈夫,说她癌细胞已经大面积扩散,让丈夫劝她用这个药救命。 怀孕的女儿也知道了,哭着求妈妈用药。 随后医生介绍了一个医药代表,直接对接买药和申请赠药的事。 用药之前,金女士已经做过两次常规化疗,除了胃口不好、有点累,没有太大不适。 可这次化疗,同步注射了医生推荐的15万的抗癌药后,她开始全身发冷、剧烈干咳。 她以为这也是正常反应,没太在意。 不料,出院后咳嗽和发冷越来越厉害,腿上冒出一块块白斑。 六月份的天气,她冷得裹着棉被,咳得整个人弓成一团。 家人把她送到湖州医院急诊,查出来肺炎、贫血、低钾血症。 医生说低钾血症非常危险,不小心磕碰一下都可能没命,不准她下床。 这些病她以前从没得过,在当地住了将近10天,症状才慢慢消退。 可21天后,下一个化疗周期,同样的症状又来了一遍。 金女士说第二次用药后,咳嗽实在太厉害,她请求杭州的主治医生,帮忙联系呼吸科专家会诊。 得到的回复是:专家没时间。 前后四次用药,四次都出现严重不良反应。 家人看她身体越来越差,带她去上海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看看。 两位妇科专家看了她的病历和基因检测报告后都说,杭州医生推荐的抗癌药可能不适合她,建议停用。 其中一位专家问,这是哪家医院给开的药,金女士再追问,专家不愿再多说。 她决定停药,效果立竿见影,发冷、肺炎、低钾血症再没出现过,身体也明显好转了。 金女士越想越不甘心,决定讨个说法。 2025年,她向法院起诉医院医疗损害。 法院指定的司法鉴定机构,证实了大部分事实:手术医师凭印象下Ⅰ期诊断缺依据。 手术中所见实际已提示Ⅲ期。 病理报告延迟,化疗存在一定程度的延迟。 但15万的“帕博利珠单抗”是否适用,鉴定没有明确结论。 金女士打电话给医药公司,得到的回复让她大吃一惊! 这款药在国内根本没获批用于治疗子宫癌。 她马上投诉到杭州卫健部门。 调查取证过程中,更离谱的事来了:在购药加赠药的申请文件里,她的病变成了肺癌。 病理检查报告单、专用处方、出院记录上,清清楚楚写着“肺癌”“肺部肿瘤”。 盖着治疗医院的公章和医师签章。 对接的医药代表承认是自己假造了病历,说是为了帮她申请免费赠药。 不让金女士追究他的刑事责任,愿意个人赔几万块钱私了。 金女士拒绝了,她认为这事跟医院、医生脱不了关系。 可医院电子病历,没发现被篡改,所以无法认定医院造假。 至于开“帕博利珠单抗”是否违规,卫健局的说法是:虽然这药当时在国内没获批用于子宫内膜癌。 但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违规用药和过度医疗。 还有一件事让金女士耿耿于怀。 第一次化疗时,医生开了配合化疗的口服药,结果护士把药锁在自己储物柜里。 21天后第二次化疗,医生发现她多项指标不好,问是不是没好好吃药。 后来才在一位护士的私人柜子里,找到那包药。 护士却轻描淡写地说:“就是护护胃”。 金女士后来查处方才发现,那包药里,有两种是抗癌药,其余是护肝生血等辅助药。 她想如果当时那些药按时吃了,她后面的情况会不会不一样?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 金女士有权要求医院就其遭受的身体伤害、额外的医疗费用等损失进行赔偿。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