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钱签谅解仍判强奸?周兆成:承德车内强奸案,刑事谅解不是“脱罪金牌”】 大家好,我是北京安剑律师事务所周兆成律师。 引发全网热议,男子在车内强行与女子发生关系,家属赔偿30万元换取谅解书,被害人多次改口称“自愿”,一审法院仍认定强奸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很多人疑惑:赔了钱、签了谅解,为什么还定强奸?今天一次性讲清法律边界。 法律谚语:公诉重罪不可私了,谅解可从宽,绝不能买刑。 一,定罪只看客观事实。 强奸罪是严重暴力犯罪,属于国家公诉案件,绝非双方私了就能撤案、销罪。法院定罪只有一个: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否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本案中女方明确拒绝发生性关系,男方仍强行实施,证据确凿,即便赔偿并取得谅解,也不影响强奸罪成立。 二、被害人改口不能推翻犯罪事实。 本案的关键误区,把“事后谅解”等同于“事发时自愿”。谅解是对行为的事后原谅,并非承认发生关系时出于自愿。被害人因重大误解,误以为签谅解就等于“自愿”才多次改口,法院依法采信原始报警记录、客观证据,不会被反复陈述左右。 三、先有亲密行为≠同意发生性关系。 法律明确:性同意可随时撤销。双方此前有搂抱、亲吻等亲密行为,不代表女方同意发生性关系;女方明确拒绝后,男方仍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发生关系,完全符合强奸罪构成要件。 四、刑事谅解书的效力边界:只影响量刑,不决定定罪。 谅解书仅为酌定从轻量刑情节,可在法定刑内从轻处罚、争取缓刑,但绝不能替代刑罚。本案“判三缓四”,正是综合赔偿谅解、初犯偶犯作出的从宽判决,而非无罪。同时,谅解书在自愿、公平前提下签署,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反悔;受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签署的,可依法撤销。 五、“花钱买刑”行不通,操控陈述反而涉嫌犯罪。 妄图用金钱诱导被害人改口、掩盖犯罪,不仅无法脱罪,还可能涉嫌妨害作证、伪证罪,被加重处罚。司法只认客观事实与证据,绝不认可金钱操控的虚假陈述。 最后周兆成想说:法律坚决守护妇女性自主权,公诉犯罪不容私了操控。谅解是悔罪的态度,不是脱罪的金牌;正义从不因金钱而妥协,真相更不会因改口而颠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