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死谁有理?”浙江宁海,一62岁男子重度抑郁,在家割腕,家属赶紧把他送进医院治疗,万万没想到,男子住院第2天,一心求死的他,在病房里强行把窗户打开19厘米,跳下去身亡,家属一口咬定,医院没采用“精神科级别的防护措施”,索赔152万,法院一查医院监控,立马做出判决,结果让家属大吃一惊。 一62岁的老先生,本来就有重度抑郁症,那天在家突然割腕轻生,家里人吓得不行,赶紧把人送到当地综合医院抢救。 人好不容易救回来了,家属想着在医院住着总能安心点,哪想到这才住院第2天,就出了大事。 老先生本来就一心求死,住院之后也没打消念头。 那天,他趁人不注意,硬生生把病房的窗户推开了19厘米的缝,直接从楼上跳了下去,人当场就没了。 好好的人送进医院,最后是这么个结果,家属肯定接受不了,转头就把医院告了,一张嘴要152万的赔偿。 家属的理由也很直白:明知道病人是重度抑郁,医院就该按精神科的标准做防护,病房窗户怎么能随便推开? 要是防护做到位了,人根本不可能跳下去,这事就是医院的责任。 法院接了案子之后也没偏听偏信,先把所有证据都调了出来。 尤其是医院的监控和日常诊疗记录,一查就把事情弄清楚了。 首先这家医院,本来就是普通综合医院,不是专门的精神病专科医院。 所以,病房本来就没有精神科那种全封闭的隔离防护条件,总不能要求普通医院,按精神病院的标准装全封死的窗户吧? 再看护理记录,当时给老先生定的是2级护理,按规定护士每2个小时巡一次房,医院的记录全对得上,完全没违规。 而且,院方从一开始就跟家属说得明明白白,病人有抑郁倾向,家属必须全程加强陪护,平时也要记得按时给病人吃抗抑郁的药,这些告知都有记录能查。 最后,法院调监控一看,事发当时家属根本没在病房陪着,就留老先生一个人在屋里,这才给了他开窗跳楼的机会。 这么多事实摆出来,法院最后直接驳了家属的全部诉求,一分钱都没让医院赔。 这事传出来之后不少人都讨论,说白了真不是“谁死谁有理”。 医院该尽的义务都尽到了,既没缺了护理,也提前提醒了家属要陪护,总不能要求普通综合医院的护士24小时盯着一个病人吧? 反过来也给所有人提了醒,家里如果有抑郁或者有轻生倾向的病人,家属的陪护才是最重要的,真把所有责任都推给医院,到了法院也站不住脚。 毕竟法律讲的是过错,不是谁惨谁就对,要是不管医院有没有错都要赔钱,那以后普通医院谁敢收这类病人?到头来反而耽误更多患者的治疗。 这个判决看起来好像不近人情,实际上才是真的公平,既没让无过错的医院平白担责,也给所有家属敲了个警钟,自己的家人还是要自己上心上。 《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作为普通综合医院,没强制配备精神科全封闭防护的义务。 护理执行符合二级护理的每2小时巡查规范,而且,已书面告知家属需全程陪护。 同时,监控显示事发时家属没履行陪护责任,患者跳楼与医院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 法院据此认定医院无过错,驳回诉请,完全符合“过错责任”的原则,明确了医疗纠纷中“谁主张谁举证”“无过错即无责任”的裁判逻辑,并非“谁死谁有理”。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