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输钱不输气!车主接到两位乘客到上海,备注显示承担过路费,可下了高速,顾客拒绝承担,车主二话不说扭头又上了高速,抵达上车点。这件事谁先违约很明显,但是车主有没有责任? 00后男子去上海办事,出发前接到客人信息,自愿承担过路费,想着一路上有人说话解闷,而且还能分担些油费,就答应去接。 两位乘客上车后,三人简单攀谈几句,路上时间过得很快,到高速入口处时,男子是自动扣费,抬高出高速很顺利。 根据设备显示有扣费金额,男子对乘客说,根据金额转给他就行。 谁知乘客竟然不承认,说我们不会付过路费的,包含在车费里了。 男子懵了,说你们是自愿承担过路费,我才拉的,有记录谁也赖不掉。 对方听后连连摇头,说打车从没有付过。 男子一听心里有数了,车行驶到路口,再次问乘客出不出? 对方仍是给出否定回答。 男子血气方刚,一股气上来,到了路口掉头了又上了高速。 乘客一看,赶紧说你怎么又上高速了? 男子说你们没按约定的做,我送你们回去。 这下两个乘客急了,说有话好商量,之前怎么约定的,我们出。 谁知男子心里气出了大半,说现在我不顺路了,去不了上海了。 一路上任乘客如何商议,男子充耳不闻,终于把他俩送到起始点。 事后算下来,来回油费过路费也没多少,关键不是钱的事,自己再吃亏,看到两人着急的样子,他心里爽! 都说00后整治职场,看来各行各业都需要有个性的人来整治,面对不公,没有忍气吞声而是硬刚。 遇到好说话的人,肯定是自认倒霉,不然乘客也不会说出他们从不出过路费的话。 可是客人遇到了硬刚的00后男子,他的做法让人更解气。 不过解气归解气,乘客有错在先,该让他们知道什么是契约精神,但是整件事上,男子有没有过错呢? 《民法典》第509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虽然双方无合同约定,但是自乘客发布信息,到车主确认,已经构成合同关系,乘客本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但是却以“从没缴过过路费”为由拒绝缴纳,违约在先。 但是男子该不该采取掉头解气的方式呢? 《民法典》第809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乘客在不出过路费时,男子应该做的是仍然按照约定准时将他们送到目的地,但是可以保留证据,通过法律手段维权,让其返还费用。 也许有人会说,这种方法固然有用,但是时间长,难度大,也不会让两个乘客长记性。 其实双方都有违约行为,更多人支持00后男子,是对不公行为或者是违约行为的厌恶的抵制,是对事前承诺事后抵赖反感的体现,觉得做更大快人心。 生活中你遇到过类似的事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