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 六、根相对原理的解释 “根”:就像一棵树的根系支撑着整棵树一样,它是

天马踏飞鸟过 2026-05-03 12:14:04

【丙】 六、根相对原理的解释 “根”:就像一棵树的根系支撑着整棵树一样,它是整个理论体系最底层的支撑。意指它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中最根本、最底层、最一致、最普遍的原理,统摄唯物辩证法内核,是联系、发展等总特征,对立统一等三大规律,以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两点论和重点论等辩证方法得以成立的基础。 【案例】 如果不承认相对性,对立统一规律中“矛盾双方的相互依存”便无从谈起(如“强”和“弱”,无相对的参照则无矛盾),质量互变规律中“量变引发质变的临界点”也会成为绝对固定的数值,由此可见相对性是其他所有辩证规律、辩证概念的前置基础。 “相对”:任何事物、任何理论体系都不是孤立、绝对、一成不变的,其属性、界定和适用范围都依托于参照对象、条件、环境和时间;这一维度也衍生出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主次矛盾、矛盾主次方面等核心概念,核心即矛盾的普遍性和斗争性是绝对的,特殊性和同一性是相对的。 【案例】 一杯25℃的水,相对于0℃的冰水是“热的”,相对于80℃的热水是“凉的”,其温度属性的界定依托参照对象,是事物相对性的直观体现;如同矛盾的特殊性,让具体问题的分析必须结合具体条件,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原理”:指最基本的、带有普遍性的规律或道理。 【案例】 水在标准大气压下100℃沸腾是客观规律,但在高海拔低气压环境下,沸点会降低,规律的作用形式依托客观条件,体现规律的相对性;如同否定之否定规律,其事物发展的前进性和曲折性趋势是绝对的,但具体的“扬弃”取舍、发展路径是相对的,需依托事物自身条件和外部环境。 简言之,“根相对原理”就是“以相对性为根(根基)的原理”。 七、全部意涵归纳 在唯物辩证法体系中,最根本、最普遍、最底层、最一致、最前提的原理,就是一切事物、一切规律理论都是相对的、有条件的,不存在绝对不变的东西。万物的运行、一切哲学理论的成立,全都遵循这种相对成立、有条件、看背景的逻辑,而唯物辩证法以联系、发展为总特征,以三大规律、五对基本范畴为核心的整个理论体系,也正是在具体事物相对性和根相对原理绝对性的辩证统一中构建、落地、起作用。 进一步说,唯物辩证法自身的论点、命题、规律同样具有相对性。从恩格斯“不存在任何最终的、绝对的东西”和列宁“一切都是相对的”论述中,可以推论:唯物辩证法自身的规律、范畴、命题,作为“一切”中的一部分,作为人类认识史上形成的理论成果,同样不应被视为最终的、绝对的教条,而应当是有条件、相对的。 因此本文认为,辩证法本来就坚持反对绝对化的立场,如果把自身的命题和理论体系当作神圣不可冒犯的教条,抗拒自我解剖和自我批判,就是自相矛盾,就是不彻底的辩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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