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男子与父母高速追尾,一家三口全部遇难,男子叔叔在整理遗物时,意外发现侄子买了一份200万意外保险,受益人为其母亲,男子拿着保单去理赔,岂料,保险公司却表示受益人已死亡,拒绝理赔,男子不服将其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出乎意料!2017年11月15日,广西泉南高速,一辆白色轿车被后方失控的重型半挂车猛烈追尾,随即被推入前方货车底部。车内三人——30岁的李华,以及坐在后排的父亲李建浩、母亲王芳——全部当场遇难。法医出具的报告上只有一行字,简短却要命:三人死亡先后顺序无法判定。 说白了,这就是个谁先谁后的问题。保险公司咬死不放的理由是:受益人王芳(李华的母亲)已经死亡,保险金没法给她,所以不赔。听着好像有道理?可你再琢磨琢磨——李华买这份保险,就是为了万一自己出事,父母能有笔钱养老。现在父母跟他一起走了,保险公司反倒一推六二五,这算哪门子道理? 李华的叔叔叫李国强,五十多岁,在镇上开个小五金店。接到交警电话那天,他正蹲在店门口修一个漏水的龙头,手里的扳手掉了三次。赶到殡仪馆的时候,三个冰柜并排摆着,他隔着玻璃看了一眼,蹲在走廊上抽了半包烟,烟头烫了手指都没觉着疼。 整理遗物是几天后的事。李华租的那间屋子不大,客厅墙上贴着一张泛黄的福字,冰箱里还有半锅没吃完的粥。李国强翻抽屉的时候,在一个牛皮纸信封里找到了那份保险合同,保额200万,投保日期是2017年3月——出事前八个月。受益人一栏写着王芳的名字,旁边还有李华的亲笔签名。 李国强当时心里还咯噔了一下,想着这好歹能给老李家留点东西。他把保单揣进怀里,第二天就去了保险公司。接待他的是一个戴眼镜的小姑娘,看了保单之后说需要回去等通知。等了半个月,等来一张拒赔通知书,理由写得很官方: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死亡。王芳被推定先于李华死亡,所以保险金作为李华的遗产处理。而李华没有配偶、子女,父母又都去世了,遗产归于消灭,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这段话翻译成人话就是:人死了,钱也没了。 李国强不服,跑去找了个律师。律师姓周,四十出头,专做保险纠纷,听完事情经过之后拍了一下桌子说,这官司能打。不是百分之百能赢,但值得打。周律师的切入点是:保险法第四十二条适用前提是“不能确定死亡顺序”,可本案中法医虽然写了“无法判定”,但具体到事实层面,追尾事故中坐在后排的父母和坐在驾驶座的李华,死亡时间理论上存在高度同时性。同时死亡的情况下,推定规则是否应当机械适用?更关键的是,李华投保的本意是什么?他填受益人时写的是母亲的名字,就是想让母亲拿到这笔钱。现在母亲死了,钱就不给了,那受益人指定的意义在哪里? 法庭上,保险公司派了两个法务,一个年轻一个老练。老练的那个背了一段法条,滴水不漏。年轻的补充说,如果这200万赔了,等于开了先例,以后所有一家多口同时死亡的情况都得赔,保险公司扛不住。 法官最后怎么判的?出乎意料。法院认定:虽然法律上推定受益人王芳先死亡,但保险金的性质是李华对母亲的赠与意图的体现。在无法查明三人实际死亡顺序的情况下,应当尊重投保人李华的真实意愿——即这笔钱是为父母准备的。鉴于父母均已离世,且李华本人未婚无后,200万保险金按遗产处理,由李华的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也就是他的祖父母或兄弟姐妹继承。问题是李华的爷爷奶奶早就不在了,他也没有兄弟姐妹。法院最终判决:保险金由李华的叔叔李国强作为其父亲的弟弟,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考虑到李国强实际承担了丧葬事宜及生前对李华家庭的照顾,酌情判决保险公司支付50万元。剩下的150万,归入国家,用于补充交通事故救助基金。 这个结果怎么说呢?李国强拿到50万,给李华一家三口买了块合葬的墓地,剩下的钱存着,说以后给老李家其他孩子上学用。他接受采访的时候说了一句让人难受的话:我那侄子啊,活着的时候舍不得吃舍不得穿,交房租都抠抠搜搜的,买的保单倒是200万。他是真怕自己走了爹妈没人管。 这件事情说到底,折射出一个很扎心的现实:法律上的“推定”和老百姓心里的“公平”,有时候不是一回事。保险公司按条款办事没错,法条规定受益人推定先死也没错,可李华那份保单上亲笔写下的“母亲”两个字,那种想让父母晚年有着落的朴素心意,在法条面前就这么轻飘飘地被推翻了。法院最后判了50万,算是一种折中的补偿,可那150万归了国家,总让人觉得心里堵得慌。 有人说李国强不该告,说人死账消,跟保险公司较什么劲。可你要换个角度想,如果有一天你也买了一份保险,受益人写了你最在乎的人的名字,然后你们在一个意外里同时走了,你希望这笔钱就这么没了,还是希望它能落到你的亲人手里?哪怕这个亲人不是你写上去的那个名字。 各位读者你们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