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丈夫去世多年后,女子打算和一男子登记结婚,万万没想到,却遭到了儿子的反对,儿子说:父亲去世前曾留下了遗嘱,如果母亲改嫁,那么就视为放弃继承。他要求母亲把家里的房子都给自己,女子不同意,儿子将女子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了。 杭州的夏天闷热难当,卢女士坐在客厅沙发上,手指无意识地摩挲着那张红色的结婚登记预约单,面前站着满脸怒气的儿子小王。空气仿佛凝固了。 “妈,你不能跟他结婚。”小王从抽屉里翻出一张泛黄的纸,摊在桌上,“你自己看。” 那是老王的笔迹,写于病榻之上。彼时他刚查出癌症晚期,自知时日无多,家里最值钱的就是那栋四层自建房。 遗嘱里写得明明白白:房子由妻子卢女士和儿子共同继承,一人两层,但有一个条件——卢女士不得改嫁,否则继承的房产份额全部返还给儿子。 那一年,卢女士跪在丈夫床前,含泪点了头。 老王走后的日子,像被人抽走了所有颜色。 卢女士没日没夜地干活,白天在工厂做工,晚上接零活回家做,手上磨出厚厚的茧,她只有一个念头:把儿子供出去,小王也争气,一路读到大学毕业,留在大城市工作。 儿子走后,家里彻底空了,卢女士一个人吃饭,一个人看电视,一个人对着天花板发呆,直到老张出现。 两个同病相怜的人,说不上什么轰轰烈烈的爱情,不过是天冷时有人递件衣服,生病时有人端碗热粥,可就是这点微末的暖意,让卢女士觉得活着还有滋味。 她没想到,儿子会用父亲的遗嘱来阻拦。 法庭上,小王据理力争:“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这是父亲的遗愿。”卢女士坐在原告席对面,三十多年来第一次觉得儿子如此陌生。 杭州某区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法官明确指出:遗嘱自由不是绝对的,老王在遗嘱中设定“不得改嫁”的条件,实质上是干涉和限制了卢女士的婚姻自由权,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该条款应属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同时,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老王遗嘱中的限制性条款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最终驳回了小王的诉讼请求,那两层房子,仍然是卢女士的合法财产。 她有权选择自己的晚年生活,谁也不能阻拦。 判决下达那天,卢女士走出法院大门,阳光明晃晃的,她深深吸了一口气。 身后有人轻轻拍了拍她的肩膀,是老张,他没有多说什么,只是陪她一起走过那条长长的台阶。 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每个人的权利,不该被任何人的遗愿捆绑——哪怕那个人曾是最亲密的伴侣,哪怕那纸遗嘱曾让你跪着点头,活人的后半生,不该为死人的一句话陪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