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卖淫嫖娼决定》≠合法化 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废止《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不是说卖淫嫖娼合法了,这是很多人理解错了。 这种误读简直是在拿法律的严肃性开玩笑,我必须给大家把这事掰扯清楚。 把法律的废止当成行为的“松绑”,这种想法太天真了。 全国人大这次清理的是一部1991年的旧法,它里面规定的“收容教育”制度在2019年就已经停用了。 打个比方,你家换了新锁,旧钥匙自然就扔了。这能叫欢迎小偷光顾吗?显然不能。 法律也在迭代升级,旧规让路,新法早就站好了岗。 我们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写得明明白白,白纸黑字。 卖淫嫖娼?拘留!罚款!最高罚五千,最长关十五天,这惩罚力度一点都没打折。 就在今年4月,公安部还在全国掀起“百日行动”的重拳,抓了不知道多少黄赌团伙。 别光盯着那点行政拘留,刑法的大棒更狠。 你以为是罚款五千块就完事了?想得美。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这些是刑事重罪。 刑法里白纸黑字写着,只要沾上“组织”二字,起步就是五年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直接十年以上甚至无期。 废止旧法,废除的是“不经过审判就能关人半年”的旧规矩。 以前那个收容教育,不用法院判,公安机关就能把人关起来教育半年,这在法治进程里早就被诟病为“法外之地”。 现在把它废了,恰恰是为了让所有的惩罚都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这是巨大的法治进步,别把好事当坏事。 别再传播什么“卖淫合法化”的谣言了,那纯粹是不懂法。 从2019年废除收容教育,到现在彻底清理旧法,国家的态度始终没变:对这种行为,治安处罚绝不手软。 但凡看一眼公安部官网就知道,警方对涉黄场所一直是露头就打,力度从未减弱。 说白了,这次废止是为了“程序正义”,而不是“行为开绿灯”。 我们要把“罚得重”和“罚得对”分清楚。以前那种不审就关人的手段太落后,配不上现在的法治文明。 现在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形成闭环,既有惩罚又有威慑,这才是现代国家治理该有的样子。 那些借着法律清理炒作“合法化”的人,非蠢即坏。千万别被带节奏,只要干了这事,照样得蹲拘留所。 法律的红线不仅没松,反而在程序的规范下勒得更紧了。 各位读者你们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