讹天讹地讹空气!江苏泰州,男子受同事邀请,一起去废弃水塘夜钓,钓鱼期间,鱼漂不慎

辨案析历 2026-04-17 16:09:37

讹天讹地讹空气!江苏泰州,男子受同事邀请,一起去废弃水塘夜钓,钓鱼期间,鱼漂不慎掉落水中,他下水去打捞,结果不慎落水。同事见状赶紧报警并呼救,奈何地处偏僻,男子最终溺水身亡。事后,男子家属把同事和鱼塘所在村委会告上法庭,索赔20万元,法院判了! 胡某和曾某是同事,俩人平时都喜欢钓鱼,算得上是志趣相投的钓友。 这天,胡某想着晚上没事,又觉得夜里钓鱼鱼口更好,便主动邀约同事曾某,一起去一处废弃的水塘夜钓。 曾某一听也来了兴致,想都没想就答应了,俩人一拍即合,打算趁着夜色去过把钓鱼的瘾。 到了晚上,两人带着钓鱼工具,一起来到了这片属于村里集体所有的废弃水塘。 这里地处偏僻,周围荒无人烟,也没有任何照明和安全防护设施,可一心想着钓鱼的俩人,完全没把这些安全隐患放在眼里,找了个位置就坐下开始垂钓。 钓鱼过程中,意外突然发生了。 曾某手里的鱼漂一不小心掉落到了水里,还顺着水流慢慢漂向了水塘中心。 看着自己常用的鱼漂越漂越远,曾某心里很是舍不得,觉得就这么丢了太可惜,脑子里没多想水下的危险,一心只想把鱼漂捞回来。 他当即就下水打捞,不管不顾的就开始脱外套。 一旁的胡某看到曾某要下水,也清楚这处废弃水塘水深不明、水下情况复杂,可他却并没有上前严厉劝阻,反而觉得这事没什么危险。 不仅如此,胡某甚至还拿出手机准备拍摄视频,完全没意识到即将到来的危险。 曾某刚下水没一会儿,意外就发生了。 水塘底下全是淤泥,水下环境极其复杂,他瞬间就失去了身体平衡,在水里拼命挣扎,想要游回岸边,可越是挣扎,身体越是往下沉。 短短几分钟时间,他就彻底失去力气,慢慢沉入了水中。 胡某在岸边亲眼看着这一幕,当场就慌了神,吓得手足无措。 胡某赶紧大声呼救,同时拿出手机拨打报警和急救电话,可这里位置太偏僻,路人本就极少,救援力量也没法立刻赶到。 胡某在岸边焦急地等待,想尽办法呼救,却终究没能等来及时的救援。 等救援人员赶到现场,将曾某打捞上来时,人早已没有了生命体征,一个好好的人,就因为下水捞一个鱼漂,彻底失去了性命。 事情发生后,曾某的家属悲痛欲绝,好好的亲人出去钓鱼,却再也没能回来,他们实在难以接受这个事实。 悲痛之余,家属认为胡某和水塘所在的村委会都有责任,于是一纸诉状将胡某和村委会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赔偿20万元。 法院认为,这片涉案的水塘属于自然性开放水体,村委会只是作为集体产权方,并没有把水塘对外开放经营,也没有从中获取任何经济收益。 对于曾某和胡某深夜来此钓鱼的事,村委会也无法提前预见,在这件事上不存在明显过错,所以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而胡某作为这次夜钓活动的发起者,主动邀约曾某前来,就该对同行人的安全负有谨慎注意的义务。 他明知这片废弃水塘危险重重,在曾某执意下水时,却没有进行有效劝阻,反而漠视危险,未尽到同行者该尽的责任,存在一定的过失,因此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案中,曾某夜钓、下水捞漂属于自甘风险。他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废弃水塘偏僻、水深危险,仍自愿下水,对风险应当有预见,自身应该负主要事故责任。 曾某的意外离世,家属的悲痛值得理解,但家属径直将无明显过错的村委会、仅存在轻微过失的胡某告上法庭索赔20万,实属无理追责。 水塘是废弃非经营性水域,村委会无从管控私自夜钓行为,胡某事发后也及时报警呼救,并非漠视生命。 曾某家属此举,本质是想将亲人自身过错导致的悲剧,全然转嫁给他人,妄图无理索赔,属于典型的“出事就找他人担责”的讹责心态,必然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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