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山东济南,63岁男子花69元参加登山活动,登山后,男子脱离55人的队伍去爬野山,不慎失足摔下山坡身亡,事后,男子家属将登山组织者告上法院,索赔30万元。法院判决结果让组织者始料未及。 2024年11月3日,山东济南章丘。一辆大巴搭载着五十五人,稳稳抵达文祖东张村广场。车门开启,他们即将攀登象鼻山、九鼎山、笔架山、神仙门。这是一条标价六十九元的户外路线。63岁的刘某下了车。 他是这条线上的“老面孔”了:从2015年起就跟同事姜某一起爬野山,什么险峰没踩过?下午一点多,大部队下山了,刘某没去集合点。他抬眸,瞥见东边一座山势峻峭的山顶,刹那间,心底那簇火苗陡然蹿升,炽热而急切,似要冲破胸膛。反正主线走完了,不如趁时间充裕去拿个“额外成就”。姜某拦不住他,另外三个人也跟着爬了上去。 那座山的表面看起来能爬,实际上碎石松散,坡度大得离谱。下午三点,刘某脚下一滑,整个人从十几米高的山坡滚落,当场没了。家属觉得不对劲。徐某收了钱,组建了微信群,安排了车辆和保险,怎么能让队员就这么脱离视线?一纸诉状递到法院,开口索赔30万。 法院最后判的是4.6万。这中间的弯弯绕绕,才是真正值得说一说的地方。先说刘某这头。他是个有经验的老驴友,这点毫无疑问。63岁的年纪,爬野山的历史将近十年,什么险路没见过?可问题恰恰出在这里。经验这东西有时候比无知更危险,因为它会让人产生一种错觉“这种情况我见过,我能搞定”。 2024年10月31日徐某在公众号发活动公告的时候,明明白白写着“不能擅自离队,听从领队安排”“户外有风险,报名需谨慎”。刘某交那69块钱的时候,等于在这些条款上踩了一脚。法院后来认定他“擅自离队、单独挑战危险地点”,直接适用了《民法典》第1176条的“自甘风险”原则,说白了就是:你自己的选择,你自己兜着。 95%的责任就这么落在了他头上。但法院没有判100%,这才是有意思的地方。徐某是个什么样的人?他建了个300多人的微信群,时不时在群里发活动信息,收费AA,再帮大家安排车买保险。法律给他的定性是“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不是随便喊一嗓子凑热闹的哥们儿。这个身份一钉死,安全保障义务就跑不掉了。 徐某确实做了不少事。出发之前,精心规划路线,购置保险,配备领队与安全绳。同时,于群内再三强调纪律,力求周全,为行程的安全与有序做好充分准备。出事之后他第一时间报警、叫救护车,事后当晚就把保险理赔信息发给了家属。 这些法院都认。可他漏了两件关键的事:一没警示55名队员附近存在危险的野峰,二没盯住队伍。下午1点刘某等5人离队,到3点出事,中间整整两个小时,55个人的队伍里没人发现少了人。 这就是法院说的“管理疏漏”。不是故意放任,只是没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属于被动过失。5%的赔偿责任,就是从这个缝隙里挤出来的。还有一个问题绕不开:AA制能不能免责?徐某觉得自己就是个召集人,大家平摊车费,没赚一分钱,凭什么要担责?法院的答案很干脆:不行。只要你发起了活动、建立了群、收了费、安排了领队,那在法律眼里你就是组织者。哪怕只收了一分钱安全保障费,哪怕事后分文没赚,锅你得背。 二审维持了原判。徐某上诉被驳回,4.6万块钱一个子儿都不能少。案子放到整个户外圈去看,信号其实挺明确的。对于组织者来说,别以为“不收钱”就能当免责金牌,55个人的队伍你需要一套能覆盖全员的监管机制,对讲机也好、实时定位也罢,总得知道每个人在哪儿。对于参与者来说,签了风险告知书不等于拿到了“免死金牌”,你可以挑战极限,但别指望出事之后别人替你买单。 刘某用一条命给自己的任性埋了单,而徐某用4.6万块钱买了一个教训:法律面前,“我只是随便组织一下”这句话不算数。69块钱能买一张登山入场券,但买不到对自然的敬畏。30万索赔能表达悲痛,但换不回一个活生生的人。户外这条路,说到底最后还是靠自己管住自己那条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