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男子去世前立遗嘱,每年从遗产拿出10万元赡养母亲,剩下全部财产全留给女儿,没想到,一小伙子自称是男子的非婚生子,他起诉要求享有同等的继承权。法院这样判。 王先生在深圳打拼多年,凭借自身努力积累了不少家产,名下拥有房产、股票以及银行存款等合法财产。 随着年纪增长,王先生的身体渐渐出现问题,他考虑到自己年迈的母亲需要人赡养,尚未完全独立的女儿需要依靠。 他不想自己离世后家人为财产产生矛盾,就立下了一份书面遗嘱。 遗嘱中明确约定,每年从遗产中拿出10万元,用于赡养自己的母亲,保障母亲的晚年生活。 除去这笔赡养费用后,剩余的全部房产、股票和存款,都由自己的女儿一人继承。立下遗嘱后不久,王先生便因病离世。 王先生去世后,家人本打算按照他的遗嘱,落实母亲的赡养事宜,并办理剩余遗产的继承手续。 可就在此时,一名年轻男子突然出现,自称是王先生的非婚生子,多年来一直跟随母亲生活,并未与王先生共同生活。 该男子认为,自己作为王先生的亲生子女,和王先生的婚生女儿享有同等的继承权,王先生在遗嘱中没有给自己留下任何遗产,侵犯了他的合法权利。 随后,该男子多次与王先生的女儿协商,要求分割王先生的遗产,享受和女儿同等的继承份额,但双方始终没能达成一致意见。 无奈之下,男子将王先生的女儿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分割王先生名下的房产、股票、存款等全部遗产,维护自己的继承权益。 法院受理案件后,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调查核实。 经过相关证据佐证,法院确认了该男子与王先生之间存在亲生父子关系,其确系王先生的非婚生子。 同时,法院也查明,王先生生前立下的遗嘱,是其真实意愿的表达,遗嘱订立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内容也不违反相关法律要求,属于合法有效的遗嘱。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原告男子主张,自己是王先生的亲生儿子,不管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理应分得同等份额的遗产,王先生不能通过遗嘱剥夺他的继承权。 被告王先生的女儿则认为,遗嘱是父亲生前真实的想法,父亲有权处置自己的个人财产,法院应当尊重父亲的遗愿,按照遗嘱执行遗产分割,不同意原告平分遗产的要求。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合法有效的遗嘱受法律保护。 王先生生前订立的遗嘱,是其真实意愿的表达,形式合法、内容合规,属于合法有效的遗嘱。 《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 该男子虽是非婚生子,但与王先生存在亲生血缘关系,他和王先生的婚生女儿在继承权利上是完全平等的,并不因为非婚生的身份而丧失继承人资格。 王先生的女儿不能以其非婚生身份,剥夺其应享有的继承相关权益,其合法继承权利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1141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法院核实,该男子自身没有劳动能力,也没有稳定的生活来源,属于法律重点保障的弱势继承人。 王先生在遗嘱中,未给该男子预留任何遗产份额,违反了这一强制性法律规定,即便遗嘱整体合法有效,也必须为该男子保留必要遗产,不能完全排除其继承权利。 最终,法院判决,王先生遗嘱中每年拿出10万元赡养母亲的内容合法有效,继续执行。 考虑到该非婚生子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稳定生活来源,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驳回该男子要求均等分割遗产的诉讼请求,扣除赡养母亲的费用和非婚生子的必要遗产份额后,剩余遗产按照王先生的遗嘱,由其女儿继承。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