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了夫人又折兵!江苏一男子,为了促成儿子婚事,给儿子女友转账18.8万,帮她创业。后来,俩人分手,男子要求儿子女友还钱,说这是彩礼钱,既然婚事不成,这笔钱就该退还。可没想到,儿子女友却说,这是合伙创业资金,并非彩礼,拒不退还。男子将儿子女友诉至法院,没想到,法院的判决却让人意难平! 老张为了儿子小张的人生大事,没少操心,真的是又贴辣子又贴油。 小张的女友小丽,从事音乐培训工作,想要开一家乐器培训机构。 老张听说后,大笔一挥,给小丽转账18.8万。 当然,老张也不是白转给小丽钱的,毕竟这笔钱也不是小数目。 老张在转账前,跟媒人商量了这事儿,他说,反正结婚都要给彩礼,这18.8万就当是彩礼了。 可没过多久,小张和小丽因感情不和,分手了。 老张寻思,既然分手了,那小丽就得把钱退回来,这是明面儿上的规矩,小丽应该知道。 于是,他和儿子小张跑去找小丽,要求她退还18.8万。 老张说,这是彩礼,既然婚事黄了,小丽也没理由拿他们家的钱。 可没想到,小丽却说,这是合伙创业的资金,不是什么彩礼。 再说了,她从来没有同意以结婚为前提,去接受这笔转账。两家人也从未明确同意,这笔钱就是彩礼。 老张听闻,差点晕过去,他怎么也没想到,小丽会翻脸不认账,早知道就应该立个字据,现在说什么都晚了。后悔也来不及了,只能想办法解决问题。 不过还好,媒人知道这件事,老张便去找媒人做中间人,找小丽沟通。 结果,小丽是一样的说辞,这笔钱就是合伙创业资金,不是什么彩礼。再说了,媒人是媒人,媒人认为这笔钱是彩礼,不代表她就认同这笔钱是彩礼。 老张见小丽油盐不进,没办法,只好将小丽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老张仅与媒人沟通彩礼事宜,而媒人未经过小丽授权,小丽自始至终未确认该笔款项是彩礼,也未同意该笔款项系以结婚为前提的赠予,故最终法院驳回了老张的诉求。 该案件判决的核心是,彩礼必须双方达成以结婚为目的的合意。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按照以上法律条款,这个行为要有效、要按“彩礼”定性,必须 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真实; 彩礼是附结婚条件的赠与,必须双方都同意是彩礼、以结婚为前提。 而本案中,老张仅和媒人商量了这笔钱是彩礼,媒人没有小丽授权,故不能代表小丽同意这笔钱是彩礼。 所以,法院的判决是有法可依的。 可话又说回来,老张也挺冤的,他本意是为了促成儿子婚事。而且,18.8万,明显是大额转款,已经超出了日常情谊的消费,也远超一般赠予。 老张如不服一审,有权继续上诉,继续维权。 小丽称这18.8万是合伙创业资金,也需要举证说明,比如两人签订的合约。 如果没有白纸黑字的合约,小丽也只是空口无凭。 到时候,老张也有要回钱款的希望。 总之,老张这件事做的也是模棱两可,想当彩礼就别说是创业资金,想创业就写合伙协议,关乎钱的问题,一定要丁是丁卯是卯,不要和稀泥。 另外,没结婚、没领证之前,大额财物不要轻易一次性给付。 因为感情是变动的,到时候分手了,别指望对方通情达理,毕竟人性在金钱面前是经不起窥探的,而一旦闹到法院,法院也只看证据。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