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为发烧患者行头孢输液中发生过敏性休克,造成受害人死亡】 【经审理查明】2018年起至案发,被告人陈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本区其居住地为病人诊疗,并从中牟利。 2022年12月21日16时许,被害人段某因发烧至上址就医,陈某为其打点滴注射头孢、氯化钠药物。输液过程中,段某突发呼吸困难,陈某遂中断输液,为段某注射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后段某被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被告人陈某于案发当日自行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到场,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经鉴定】段某死因符合过敏性休克。 【另查明】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家属向本院预交赔偿保证金人民币10,000元。 【证据】证人李某、谢某的证言、某某局2某某局3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某某局2某某局3《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的某某医院《急诊抢救记录单》《急诊就医记录册》; 复旦大学某某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某某研究院《检验报告书》、《居民死亡确认书》、某某委员会出具《证明》《案件移送书》及相关附件; 原某某局1《行政处罚决定书》、某某局2某某局3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户籍资料》及110接警系统截图、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等证据。 【庭审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案件审理中,被告人陈某家属积极预交部分赔偿保证金,可酌情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判决,被告人陈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扣押在案的药品予以没收。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