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股骨粗隆间骨折行手术,术后骨折复位不佳内固定失败终致患者死亡】 【认定事实】2017年11月,岑某突发急性脑梗死,遗留右侧肢体活动不利。2021年1月7日,岑某因“摔伤致右髋部疼痛、活动受限10余小时”入住医方骨科,诊断:右股骨粗隆间骨折,骨质疏松,脑梗死后遗症。 1月14日行“右股骨粗隆间骨折复位内固定术”,术后于1月24日出院。7月12日原告因“右股骨粗隆骨折术后半年,反复右髋疼痛活动受限”入住某医科大学附属S医院,初步诊断:右股骨粗隆骨折术后骨折不愈合,脑梗后遗症,左髋置换术后。 7月14日行“骨置入装置去除、关节松解、内固定术”,7月21日患者出院。2022年8月22日,原告因“腹泻伴黑便伴酱油色尿10天”至某医院急诊,初步诊断:消化道出血,脑血管病后遗症。 行相关检查及多科室会诊后考虑患者存在乙状结肠肿瘤、肺占位,建议保守对症治疗。8月23日患者及家属商议后要求离院,予出院。2022年9月5日患者在家中死亡。 【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申请人赔偿岑某医疗费等142618.53元。 【某学会鉴定结果】患者右股骨粗隆间骨折诊断明确,有手术指征,医方手术方式选择正确,但骨折复位不佳,内固定失败,存在过错。 该过错与患者术后出现反复的右髋疼痛,活动受限,半年后在外院进行第二次内固定手术存在因果关系,医方的过错在患者后续二次手术中的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 【经济损失】1、医疗费:35622.13元(已扣除住院期间伙食费)。2、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9天,每日100元,支持900元。3、营养费:根据原告的伤情及诊疗过程,本院酌定营养期60日,每日30元,支持1800元。 4、护理费:根据原告的伤情及诊疗过程,本院酌定护理期60日,住院9日参照浙江省私营单位平均工资74325元计算,支持1833元,出院51日,支持50%,计5193元,共计7026元。5、交通费:酌情支持800元。6、鉴定费:8000元。 【法院认为】本案中,某医院在对被鉴定人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行为,杭州市医学会对本次事故作出医疗过错系主要原因的鉴定结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确定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原告的损失合计54148.13元,应由被告某医院(某医院医疗服务集团某红十字医院)按责任比例承担37903.69元。 【判决结果】二〇二五年七月八日判决,被告某医院赔偿37763.69元。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