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原,一初三男生在体育课上和体育老师起了冲突。谁能想到,老师一拳打在了孩子脸上,直接导致面部上颌骨骨折。更让人揪心的是,当晚孩子疼得不行,学校只给了一颗止痛药,压根没送医院,也没通知家长。直到第二天脸肿得更厉害,才去做检查,家长这才知道出了事。一年学费近四万,换来的却是这样的对待。现在涉事老师已被开除,警方立案,家长正咬着牙索赔,但孩子的中考备考彻底被打乱了节奏。 小郭是一个在某民办寄宿学校读书的初三男生,一年学费将近四万,家里对他寄予厚望。 可谁也没想到,2026年3月10日下午,一节普通的体育课,成了他十五岁人生里的一道坎儿。 那天下午,阳光应该还不错,小郭他们班正在上体育课,带课的是一位姓杨的体育老师,据说还处在试用期。 期间,不知何故,小郭和体育老师发生了冲突,从口角升级成了肢体接触。 杨老师一冲动,朝着小郭的面部打了一拳,造成了骨折。 当天晚上,孩子在学校疼得受不了,可学校方面,仅仅是给了一颗止痛药,并没有把孩子送到正规医院去做个检查。 到了第二天,也就是3月11日,孩子的脸肿得更厉害了,像个馒头一样。 学校这才慌了神,带着小郭去了医院检查。 结果一出,小郭左侧上颌骨骨折、错合畸形,还有左侧上颌窦囊肿。 问题就在这里,学校是在事发第二天才带孩子去的医院。 而最让家长愤怒的是,从孩子被打,到第二天去医院检查,这么长的时间里,学校竟然始终没有通知家长。 作为姑姑的郭女士是在11日中午,才从别的渠道知道了消息,那一刻,她的心情可想而知,把孩子送到一年交四万学费的学校,换来的却是这种“信息封锁”和延迟救治,换谁都得炸。 郭女士开始了维权之路,她找了学校,找了当地主管部门,也报了警。 事情闹开了,学校的负责人宁女士出面回应,她承认了是老师的责任,说那个杨老师没控制住情绪,很不应该,而且还在试用期,已经被学校开除了。 对于为什么没第一时间通知家长,宁女士的解释是:“校园里孩子多,男孩子之间难免磕碰,每个老师遇到这种事的第一反应也不一样。” 宁女士还说,事发当晚有两位老师带小郭去检查了,但因为时间晚了没拍成CT,第二天一早才补拍。 这个说法和郭女士说的“只给了一颗止痛药”略有出入。 到了3月20日,主管部门出面组织了一次三方沟通,郭女士一家、学校等坐在了一起,但很遗憾,没有达成一致。 郭女士认为,孩子马上要中考,面部骨折短期内恢复不了,精神和学业都受影响,学校必须给一个合理的说法和赔偿。 而学校这边呢,负责人宁女士的表态很“程序化”:已经报警了,警方在做伤情鉴定,具体赔多少,得等鉴定结果出来再协商,并保证“处理结果要让家长满意”。 现在,小郭已经于3月16日返校上课了。 有网友说:说句不该说的,我当老师十几年,有时候碰上那种故意捣乱、顶嘴骂人的学生,心里那火蹭一下就上来了,可以理解。 还有网友说:我看了这个事心里堵得慌。一年四万的学费,把孩子交给学校,换来的是一颗止痛药和一张骨折报告。最让我寒心的不是老师打人,是学校拖到第二天才通知家长。这要是我孩子,我得疯。 那么,从法律角度,杨老师那一拳,打在小郭脸上,该怎么定性?这不能只凭感觉,要看伤情。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构成此罪的前提,是伤害程度必须达到轻伤及以上。 具体到本案,小郭被诊断为左侧上颌骨骨折。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相关规定,面部单个骨折,有可能会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所以,一旦小郭的左侧上颌骨骨折被鉴定为轻伤二级,杨老师行为将被认定故意伤害罪,面临最高三年的刑事处罚。 即便不构成刑事犯罪,杨老师的行为也符合治安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五十一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这意味着,杨老师大概率还会被处拘留及罚款的处罚。 此外,对于学校,也可能面临民事赔偿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教师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由用人单位即学校承担替代赔偿。 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在校内、园内或者本校、本园组织的校外、园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幼儿园应当立即救护,妥善处理,及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在本案中,学校在事发后未及时送医且未通知家长,明显未尽到管理职责,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后续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