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27日,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青民贷款诈骗、张淑民洗钱违法所得没收案一审宣判,裁定追缴二人在塞浦路斯的17套房产、7个银行账户资金及孳息并返还被害单位 。 经审理,2011-2016年张青民伙同他人用掺钨假黄金在陕、豫四家金融机构办理质押贷款,致机构损失27亿余元;张淑民受其指使,将14亿余元诈骗资金洗钱转移至香港后部分至塞浦路斯,用于购置房产和存款,二人2016年5月逃匿境外 。 法院认定二人分别实施贷款诈骗、洗钱犯罪,且被通缉一年以上未到案,涉案境外财产均为违法所得,应予追缴。该案此前已依法公告,四家受害金融机构参与诉讼主张权利,3月20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各方诉讼权利均获保障,近30名代表委员及群众旁听庭审 。张青明骗贷案 张淑民洗钱案
